今年6月是第2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近期,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从“上海市安全生产执法类举报处理平台”中筛选并公布了一批市民查找的“身边安全隐患”所涉典型执法案例,以案释法,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关口前移,形成“外部查处”向“内部化解”的良性转变。
典型案例:
一
浦东新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例简情:
2025年3月18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接市民举报,赴浦东新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触发式检查”,发现该公司维修工第某某于2025年3月12日12时46分在维修车间进行电焊作业,卢某某于同日16时19分亦在维修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调查,上述二人均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2025年4月8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典型案例:
二
嘉定区某化工有限公司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案例简情:
2025年1月10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接市民举报,赴嘉定区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触发式检查”,发现该公司普通货物仓库内存放有本公司生产所需使用的盛满液体的无标签塑料吨桶、200升铁桶等约250个。经采样鉴定,桶内液体为二氯甲烷,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属于危险化学品,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2025年4月23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典型案例:
三
金山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案例简情:
2025年1月10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市民举报,赴金山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触发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稀释剂、环氧聚酰胺面涂等约460公斤。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经采样鉴定,上述化学品均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属于危险化学品,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2025年4月9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84.08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为实现事故隐患“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消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作指引要求,明确报告内容、报告途径、核查整改、奖励鼓励、结果运用、教育培训等具体实施细则。
对于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尚不健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市民群众也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安全韧性,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举报平台使用方法
扫描下方小程序二维码
或关注“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通过底部菜单栏【服务】选择【安全生产举报】,进入举报平台。
点击【一键登录】,登记手机号后可以开始举报。
点击【我要举报】,阅读举报须知后进入信息填写页面,即可填写举报内容。
点击【个人中心】可以查看举报记录和受理情况。
您也可以通过网页版
“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进行举报
网址为:
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