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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05

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应急〔2025〕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升长三角区域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协同效能,推动在长三角区域实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联考、互认等一体化管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应急管理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联合制定了《长三角区域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1日

 

 

长三角区域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构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人才保障服务标准和人才评价标准互认制度。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长三角区域内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证明),在长三角区域内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长三角区域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国家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试卷、考试时间和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时间一般为每个考试年度的9月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三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定。

  第五条  长三角区域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分2个半天进行。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证明)。

  第六条  长三角区域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按照各科目卷面总分的60%统一划定合格标准。

  第七条  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内由任一省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注册证书和继续教育证明,在长三角区域内均互相认可。

  第八条  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内由任一省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证明),可在长三角区域内作为注册或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九条  取得长三角三省一市任一省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按需可跨区域注册执业。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证明)之日起5年内,可在任一省(市)申请初始注册;超过规定时间申请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已经注册过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长三角三省一市任一行政区域内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在长三角区域内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十一条  长三角三省一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获得的继续教育证明或有效学时,在长三角区域内均互相认可。跨区域注册人员应当加强注册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相关内容的学习。

  第十二条  建立长三角区域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共享机制,实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等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加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在三省一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虚假信息、证书、证明等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三角区域各省(市)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 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