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反三、重敲警钟,“上海应急守护”持续向社会曝光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中的典型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推动地区部门毫不松懈严抓严管,推动行业单位毫不放松对标整改,确保2023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01
干式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未按照规定完成整改重新启用
2023年5月10日,青浦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金泽镇练西公路3580号2幢的上海浦东富林家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产品为木制品家具,主要工艺为切料、打孔、封边、组装等,执法检查时发现发现企业生产车间西侧墙外存在一套干式除尘系统且采用了重力沉降室进行除尘。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五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对企业作业现场进行拍照确认及执法录像后,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并责令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5月30日对企业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采用重力沉降室进行除尘的中央除尘设备重新启用,经调查得知企业现场安全负责人未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交底工作。执法人员对企业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确认及执法录像,确认该企业存在对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未按照规定完成整改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上海浦东富林家具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消除,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餐饮经营单位在同一空间内使用两种气源
根据金山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部署,6月24日,金山区燃气管理所在排查中发现,施三路104号、88-1号两家餐饮经营单位存在在同一空间内使用两种气源的安全隐患。
上述两家餐饮经营单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金山区燃气管理所督促供气企业通过对用户开具整改单、定期跟进整改进度等措施完成整改。目前餐饮用户已不再使用煤气炉,只使用瓶装液化气,完成整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03
未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进行高处作业
2023年5月,嘉定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南通载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杨某和许某正站在登高脚手架上方进行管道安装作业,现场测量其作业高度为2.7米(2米以上),属于高处作业。经询,杨某和许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且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嘉定区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涉及可燃气体泄漏的场所
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根据徐汇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徐汇区各监管部门、属地街镇指导辖区内企业完成自查自改。6月15日,康健新村街道在上海百羿分子与纳米医学创新转化中心发现,其涉及可燃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现该企业已按属地街道意见完成加装报警器相关整改。
05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
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杨浦区建管委、建管中心在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中发现,杨浦区12、13街坊商办住宅综合项目12#货梯、9B#货梯防坠器动作存在速度大于升降机额定速度0.4m/s以上的问题。货梯安装单位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根据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杨浦区建管中心立即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整改,并对安装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安装单位已对12#货梯、9B#货梯重新安装施工升降机防坠器,经第三方检测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