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反三、重敲警钟,“上海应急守护”持续向社会曝光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中的典型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推动地区部门毫不松懈严抓严管,推动行业单位毫不放松对标整改,确保2023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01
租赁合同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3年6月7日,奉贤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奉贤区金汇镇光泰路1999号的上海志能实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与上海喆谦金属工艺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上海市奉贤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场所出租给30余家单位
租赁合同未约定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3年6月8日,嘉定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定区宝安公路的上海新万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上述场所出租给30余家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也仅明确了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明确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作为出租方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嘉定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赵某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未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
2023年8月19日,奉贤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执法人员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中发现,半径智能制造科创园项目上海申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30名吊篮操作工的证件非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人员作业证。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第(三)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遮挡消火栓
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023年7月,杨浦区大桥街道联合杨浦商贸集团及相关部门,对眉州路300号沿街商铺开展重大隐患排查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眉州路300号沿街商铺,存在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用电不规范、消防栓前堆物、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消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现已关停10家沿街店铺,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05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2023年5月8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翼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电梯开展检查时发现,电梯维保人员未按时在维保记录的时间段到场维保。后经过调查取证,确定其维保单位上海臻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