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应急局联合市消防救援局组成4个暗访组,对前期排摸疑似违规承发包作业、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等厂房仓库点位,开展“四不两直”突击检查,集中整治一批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截至8月底,共发现8个点位22家企业存在事故隐患23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4项,一般事故隐患19项;已对22家企业和13名个人立案调查35起。
案例一
“简易仓库”中的危险化学品
案例简情
第1暗访组来到奉贤区奉城镇某小型园区,该园区内有3栋厂房,分别出租给10余家企业,且业态复杂。其中一栋厂房内,一处用彩钢板分隔的“简易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这个仓库平时都锁着,租客说是存放普通货物,应该没什么问题。”房东试图打消执法人员的疑虑。
“浓烈的稀释剂气味你们闻不出来吗?”执法人员敏锐地察觉到空气中一丝异样,随即要求打开仓库。
“租户不在,我们没有钥匙……”房东支支吾吾。
“里面可能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十分危险,作为园区管理方,难道你们没有备用钥匙吗?请立即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再次郑重说明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严重危害。
门被打开后,现场情况令所有人倒吸一口凉气:“简易仓库”内违规堆放大量桶装化学品,其中部分贴有3类易燃液体的安全标签,部分标签已被人为撕去,显然是租客蓄意为之。更令人震惊的是,现场无任何消防设施和通风设施,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严重。
“这就是你说的‘普通货物’?现在正值夏季高温,一旦发生泄漏或者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当场要求房东立即疏散人员,封闭现场。经专业机构抽样鉴定,“简易仓库”内的化学品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案例二
暗藏杀机的配电箱飞线
案例简情
第2暗访组来到金山区亭林镇某关停的工厂,该工厂已层层转租,并分包给多家机械加工企业。执法人员走进第一家租客的厂房,一眼便注意到墙壁配电箱引出一条黑色电缆,拖地敷设数十米后,直接接入生产设备。周围地面堆放着涂满黄油的机加工产品和可燃包装物,现场未见任何监护人员。
“临时用电的现场监护人员在哪?”执法人员严厉指出问题。
“呃……这个就是临时接一下……”现场操作工人试图辩解,语气支吾。
“谁接的线?电工是谁?”执法人员追问。
“电工今天休息了,平时我们也经常这样拉电,没出过事。”工人声音渐低,眼神躲闪。
“经常这样?知不知道临时用电的现场监护一步都不能离开?”执法人员当场予以制止,“从配电箱直接拉线,不监护,线路敷设不规范,周边环境杂乱,极易造成线路短路、过载,或者人员触电,拿生命当儿戏!谁擅自接的线,要负全部责任!”
执法人员走进第二家租客的厂房,发现了同样的问题。现场一位自称车间主管的人急忙上前解释:“我们临时租用一下场地,这段时间订单赶得急,生产设备的插头伸不到厂房原来敷设的插座位置,临时拉电来用一下……”
执法人员严肃指出:“违章作业不能拿‘赶工’当借口。危险作业没有现场安全管理,就是对生命的极不负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案例三
擅自篡改的安全技术文件
案例简情
第3暗访组来到嘉定区华亭镇某偏僻的“废弃”园区,该园区由3座大型仓库及1栋二层办公楼组成,围栏已多处锈蚀破损。执法人员跨越围栏进入园区,只见1# 的仓库的拉门半掩,内部堆叠数只吨桶,空气中明显感到有刺激性气体。
“请出示这些货物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执法人员找到现场负责人,开门见山提出要求。
“我们就是普通物流中转,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所有手续都齐全的。”现场负责人边说边递上一叠材料。
执法人员发现其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存在疑点:“闪点111℃”的字体排版不一,储存要求、法律规定等其他信息不全。
“这份MSDS为什么只有3页?”执法人员追问。
“可能是打印的时候弄混了,我再找找……”现场负责人开始慌乱起来,跑出仓库,开始用手机拨打电话。
执法人员察觉情况不对,立即联系专业机构抽样鉴定。结果令人震惊,这些货物的闭杯闪点为-11℃,并非111℃。
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了解到,该企业租用仓库后,从事危险化学品分装业务,按规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逃避监管,篡改了安全技术说明书,伪装成普通货物分装。
“现场连最基本的安全设施设备都没有,甲类易燃液体在分装过程中,挥发蒸气集聚,一旦遇到静电火花就会爆燃!”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中厉声警示,“你们简直在拿自己的生命安全赌博!”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四)伪造、故意使用虚假工艺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管理台账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资料……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
锁死的生命通道
案例简情
第4暗访组来到松江区新桥镇的某混合业态园区,该园区内有主厂房1栋、配套生活楼1栋和其他公辅设施。执法人员发现,生活楼一层大部分区域被当作仓库,存放大量货物,设置的几个安全出口大多都是锁闭状态。
“二层开始都是住宿,一层结构不太一样,好像不是住宿,我们进去看看。”执法人员从唯一开启的那个出入口走进大楼,带着疑虑搜寻着。从内部看,大楼的一层大量堆放板材、气泡垫等,其他几个安全出口已被完全挡住。
在靠近一处卷帘门时,执法人员听出里面疑似有金属切割的声音。“请配合检查,把门打开。”
卷帘门打开后,里面是个小型仓库,有两名作业人员,现场还摆放着一台切割设备,地面散有大量铝制品碎屑。
这时,现场负责人闻讯而来:“这里平时不住人的,应该没什么问题。”
“楼上就是宿舍,一楼几个安全出口都堵死了,还在动火作业,要是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你说有没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严厉质问。
“请立即清理一层的堆物,保持安全出口畅通。”执法人员要求一层的租客立即整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温馨提示
上述案例中,房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是租户存在诸多事故隐患的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提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同时,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处罚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