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35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索引号:729520991B/2023-00054
文号:沪应急函[2023]54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市市场监管局:
黄晨、黄春华、王韵委员提出的关于适度延长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年限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基于目前的政策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就3位委员提出的提案,我们与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进行了沟通汇报,建议在修订部门规章的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委员时参考。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通讯地址:复兴中路593号 邮编:200020
联 系 人:周球 电话:18018880720
联 系 人:郁毓 电话:23305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