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
现将《上海市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上海市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
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成果”,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以及《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今冬明春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汲取鞍钢、马钢、宝钢等企业较大事故教训和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持续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上海安全生产78条”创新举措。以冶金、有色(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危险化学品使用等风险较高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全覆盖排查各类工贸企业风险隐患,落实一企一档、即查即改,全面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压实属地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
三、整治重点
对“钢8条”“铝7条”“粉6条”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巩固“百日清零行动”成果。同时,进一步聚焦以下重大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
(一)冶金、建材企业已建成运营的用于储存固体物料的钢结构筒形仓(斗、塔)、有固体物料参与反应的钢结构筒形容器(以下简称钢结构筒形仓)。
1.未根据钢结构筒形仓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2.对未经正规设计的,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改造与施工的,用途改变的,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的,遭到灾害或事故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的钢结构筒形仓本体和支撑件,未进行可靠性鉴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对钢结构筒形仓操作、检维修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4.钢结构筒形仓未设置料位监测报警功能(雷达、红外、机械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并设置必要的联锁保护。
5.未对主体结构有无材料锈蚀、焊缝开裂、螺栓松脱、构件过度变形等进行日常检查。
6.运营、检维修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发包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7.动火、高处、有限空间、清库等风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明确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名单和职责。
8.涉及焊接与热切割、电工、高处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格。
9.未对动火区可燃物、可燃设备或部位,以及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冶金企业。
1.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通道、地面运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或者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2.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和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3.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和报警装置。
5.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或吹扫装置。
(三)涉粉作业10人及以上粉尘涉爆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4.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四)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4.铝水流槽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五)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和印染等轻工重点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六)涉氨制冷企业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等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1.未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的。
2.直接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通过贸易型进口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贸易型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并及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的。
3.未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系统”进行使用申报的。
4.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实施监测监控和安全警示,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的。
5.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6.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重大隐患的,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化学品相关事故隐患,包括安全评价指出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项的。
四、工作要求
(一)扣紧责任链条
各单位要把本次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放到极端重要的位置来抓,坚守安全底线,筑牢安全底板。工贸行业呈现企业数量大、工艺类型多、风险多样的特点,部署工作难度较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与街镇、园区、相关企业和单位之间,建立信息互通、工作互联、资源共享、成果共建的常态化组织体系。
(二)强化台账管理
各单位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全面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所有冶金、有色(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健全工作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其中,粉尘涉爆企业按照涉粉作业10人以下、10至29人、30人及以上,分类健全监管台账。同时,各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辖区内相关工贸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整治内容逐一排查,建立隐患问题清单和隐患整改清单,“两个清单”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23年2月6日前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查。
(三)加强监督考核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应急局要加强跟踪督导,对专项整治部署慢、工作不扎实的地区进行约谈、督办;对执法检查不认真的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提醒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后仍然存在突出隐患的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市应急局也将实施对单位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确保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开展。
(四)提升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组织开展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现场教学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部署,进一步提高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思想认识,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既要杜绝心慈手软、失之于宽,又要避免行政权力滥用,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不当,还要克服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思想,解决好企业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六)及时报送信息
请各单位于3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工贸重点企业基础情况表》(附件1)及《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2)等材料报送至市应急局工贸处,报送方式:PDF扫描盖章件、DOC电子件各1份,EXCEL表2份发至邮箱,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相关报送表格可通过邮箱下载。
附件:1.工贸重点企业基础情况表
2.执法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及电话:姜文炯,23305957;邮箱:Shyjjgmc@163.com,密码:Gmc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