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
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
解 读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经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于2020年3月26日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
第一部分 编制的必要性
一、《规则》的编制是依法规范执法的客观要求。
按照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可以处罚”(也可以不罚)的情况较多,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尚需进一步规范,既要警惕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宽松软的问题,又要防止普通行业企业轻微违法行为过度处罚的现象。
二、《规则》的编制是支持复工复产的迫切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从2020年2月初起着手《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的政策储备,通过更有温度的安全生产执法,支持本市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复工复产,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两大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规则》的编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本市部分企业陆续反映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行政处罚过多、过滥。“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成为2020年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工作重点。综上,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将规范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形成固化的制度。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规则》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示,书面征求16个区应急管理局、60家中央在沪和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14名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意见,并与市司法局专题会商。期间,共采纳意见和建议16条。经修改,《规则》共分八条:
第一条明确了编制依据,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和坚守安全底线并重。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近三年无事故、近三年未被处罚、近三年未被纳入“黑名单”或者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条强调了基本原则,对于行为危险性不大、整改及时、社会危害性小的轻微违法行为,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和第五条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可以处罚”的条款中,分别选择了首次发现后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七种情形,以及首次发现时已报送风险隐患信息,并采取相应隐患整改措施的三种情形,作为一般不予处罚的十种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可以处罚”条款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应急预案管理和事故处置处理类、人员作业和教育培训类、个体防护和应急疏散类、承发包管理类的行政处罚要求不应放松。
第六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共三种:一是危化20条和工贸59条重大隐患;二是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三是故意实施等从重情节。
第七条重申了内部管理工作要求,包括执法程序上的依法现场处理、督促整改和按期复查,以及帮扶指导上的告知承诺、指导服务、批评教育、约谈警示、不定期抽查等。同时,规定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统计汇总免罚情况,一年内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第八条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定了试行的起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