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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资质的管理方式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08-08-12
来源: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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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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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
[2004]139
号)的有关规定,安全评价资质按行业分类管理。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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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