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消除事故隐患 严守安全红线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
作者:
案例: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出口不符合疏散要求,锁闭、封堵案
2026年1月,杨浦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计划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仓库内南侧一出口被货物(纸箱、塑料箱)封堵、占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结合裁量规则,杨浦区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做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月,当事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安全出口既是逃生之路,也是生命之门。事故发生时,畅通的安全出口对于争取宝贵的逃生时间,极其关键。出口一旦被封堵,后果不堪设想。生产经营单位及主管人员应全面排查并消除此类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