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应急局聚焦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企业,共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216家次,发现安全隐患362项,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3份,立案调查24件,其中已完成行政处罚17件,罚没款金额达192万余元。
执法人员发现,部分企业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管理不到位,自查不深不细不实、流于形式,风险隐患辨识和排查能力亟待提高。
现向社会分批公布本市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督促企业落实落细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基层依法依规严肃执法效能,引导从业人员主动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威慑和规范引导作用。
案例一
危险化学品非法仓储经营
某企业在尚未竣工验收的厂房和仓库内,从事其上级母公司承接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业务。其上级母公司构成超许可范围(仓储场所)非法仓储经营,该子公司构成无证仓储经营共谋违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危险化学品管道法兰泄漏不及时处置
某化工企业异丙苯罐出料管法兰泄漏,在长达4天时间内未及时处理,仅用20升小铁桶在泄漏部位承接物料。该公司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依据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
在防爆区内使用非防爆手机
某化工企业陪同检查的人员无法解答执法人员的疑问,多人在重大危险源罐区内使用非防爆手机进行通话。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八条规定,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
熔炼炉周边积水
某机械铸造行业企业压铸车间铸造熔炼炉炉底周围存在积水,未及时清理。《高温熔炼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 7011-2018)第5.11条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炉的炉下及周围地面不得有积水。同时,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机械行业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依据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五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起重机不符合要求
某机械铸造行业企业吊运高温熔融铝水的起重机为通用桥式起重机。《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 7011-2018)第6.1.3条的强制性要求规定,已建桥式起重机需吊运熔融金属的,应更换为符合JB/T 7688.5要求的冶金铸造起重机。同时,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机械行业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依据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您发现所在企业(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12350安全生产特服热线进行举报,我局接报后将及时核查有关情况。核查属实的,由我局依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