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相关文件要求,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市应急局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本市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强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进一步强化机构资质认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服务水平,规范本市安全评价市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自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本市安全评价领域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重点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和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两个全覆盖”。
(一)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对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本市及非本市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内容包括:机构资质保持情况(不包括非本市安全评价机构)、机构执业行为以及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二)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全覆盖。本方案所指的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本市涉及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主要包括: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涉及的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的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涉及的安全评价(加油站、仓储、带有储存设施);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涉及的安全评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涉及的安全评价;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三、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
1 机构方面
(1)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情况;
(3)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4)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5)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6)是否按照《上海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沪应急行规〔2019〕4号),及时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7)是否全面并及时归档安全评价项目资料。
2 安全评价报告方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2)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3)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4)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5)是否按照《上海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沪应急行规〔2019〕4号)实施从业告知;
(6)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7)是否按照《上海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沪应急行规〔2019〕4号),如实记录现场勘验情况,并留证存档相关图像影像资料;
(8)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风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监管部门
1 具有机构资质认可权限的相关监管部门: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的情况;
(4)是否将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3年至少覆盖1次。
2 具有监督执法权限的相关监管部门:
(1)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2)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3)是否存在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
(4)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5)是否按照《上海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沪应急行规〔2019〕4号),将住所地在本地区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列为区重点检查单位,确保每年至少覆盖1次。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查改阶段(6月)
安全评价机构梳理形成本机构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清单,及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其他安全技术服务项目清单,并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
各监管部门按照整治内容的相关情形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
(二)集中检查阶段(7-9月)
各监管部门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及安全评价报告盲审等工作,对注册地在本市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整治内容重点检查机构相关执业行为,严肃查处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
各监管部门全覆盖检查1号令施行以来本区域内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按照安全评价报告涉及的整治内容开展检查,重点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
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将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
(三)督导检查阶段(9月)
市应急局将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所在的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包括对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对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
(四)评估总结阶段(10-12月)
市应急局将对各区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验收评估,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专题调研报告,进一步优化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完善制度体系。
五、举报方式
专项整治期间,市应急局设立公开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以及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
举报邮箱:shaqpjjg@163.com
举报电话:54666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