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本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本市工贸领域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例。新年伊始,安全之弦须臾不能放松!
一、特种作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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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一
杨浦区上海某电炉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例简情:


2025年9月25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执法计划,对上海某电炉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员工钱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调查,钱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10月27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全设施、设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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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 轻工企业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典型案例:
二
宝山区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案例简情:


2025年6月13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内存放有数桶丙烯酸稀释剂、丙烯酸漆,上述物品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危险化学品,且现场装配的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处于故障状态。经调查,该单位的员工对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状态信息不熟悉,误将故障指示灯状态判断为正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8月6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
松江区上海某轻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案
案例简情:


2025年9月11日,松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新桥镇应急管理中心上报安全生产违法线索,对上海某轻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经调查,该处非水性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11月7日,松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
普陀区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
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施案
案例简情:

2025年5月16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北侧烘漆房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处于未通电关闭状态,经调查,该单位因设备故障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排除故障后未及时开启,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启用设备。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7月16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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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法律链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二十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五
徐汇区上海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案
案例简情:

2025年8月8日,徐汇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违法线索移送,对上海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B3层有一处经辨识为有限空间的隔油池。经调查,该单位于2025年8月1日在该处隔油池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在进入有限空间前未进行作业审批,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完善作业审批流程。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9月15日,徐汇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
青浦区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案例简情:


2025年5月28日,青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街镇上报违法线索,对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厂房北侧,设置一处化粪池,经调查,该处化粪池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每年安排人员进入作业,且存在易积聚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不足的风险,但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其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7月1日,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
黄浦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和按规定组织演练案
案例简情:


2025年1月6日,黄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隔油池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记录,经调查,该单位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未组织有限空间作业演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1月26日,黄浦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典型案例:
八
嘉定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例简情:


2025年6月16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违法线索移送,对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嘉定区丰年路一处厂房整体出租,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8月29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6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工贸企业粉尘涉爆类
相关要求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九
奉贤区上海某木业有限公司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案
案例简情:


2025年7月17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厂房仓库专项计划,对奉贤区航塘公路上海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内木材加工车间地面有大量积尘。经调查,该单位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9月26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罚。
十
嘉定区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案
案例简情:


2025年6月5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主要产生树脂粉尘,列入《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属于可燃性粉尘。同时,该处车间处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东侧设有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2025年7月31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