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开展化工、消防、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26〕32号),持续巩固工贸行业粉尘涉爆“打非治违”工作成效,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效应,压实安全责任,守牢安全底线,现公布一批我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案例链接:
浦东新区上海某箱包厂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等案
2026年3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上海某箱包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员工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多处区域木粉尘堆积严重;除尘器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同时,该单位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经查,该车间主要产生木粉尘,列入《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年版)》第26项。同时,该单位作业人员未定期对现场木粉尘进行清扫。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问题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对其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2026年6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直击现场:



案例链接:
闵行区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案
2026年3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除尘器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同时,现场员工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多处区域木粉尘堆积严重。经查,该车间主要产生木粉尘,列入《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年版)》第26项。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上述问题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对其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026年7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直击现场:


案例链接:
宝山区上海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案
2026年3月30日,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上海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配电箱、墙角、布袋除尘器周围等生产区域木粉尘堆积严重。经查,该车间主要产生木粉尘,列入《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年版)》第26项。同时,该单位员工在作业结束后,未按制度及时清扫现场的积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对其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026年6月2日,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直击现场:

法规速递: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4.5条: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务必深刻汲取近期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常态化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学懂用好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格对标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业现场粉尘清扫、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等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坚决防范遏制粉尘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