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12·1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胡宏宇行政处罚
索引号:
文号:
发布时间:2025-05-08
序号 |
要素 |
内容 |
1 |
处罚类型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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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应急罚〔2025〕事故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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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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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
胡宏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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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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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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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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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7日13时许,在崇明长兴江南大道988号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号船坞内,1名作业人员在使用高空作业车进行火工作业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该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9万元。该起事故中,胡宏宇作为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管生产保障部、搭载部、安环保卫部等部门的企业分管领导,未能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搭载部各级管理人员存在履职不力的情况失察。 |
9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
10 |
处罚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11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12 |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 |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
13 |
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5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