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清单
一、重点普法内容及责任部门
1.习近平法治思想(政策法规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处室、执法总队)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政策法规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执法总队)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策法规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处、宣传培训处、科技保障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法规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处、宣传培训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巡查室)、调查评估和统计处、科技保障处、执法总队)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对应法>办法》(应急指挥中心、防灾减灾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灾害应对和物资保障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火灾防治管理处)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防灾减灾处、灾害应对和物资保障处)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处、执法总队)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执法总队)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1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灾害应对和物资保障处)
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4年修正)(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巡查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执法总队)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处、执法总队)
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宣传培训处、执法总队)
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执法总队)
1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科技保障处、执法总队)
二、普法对象
(一)市应急管理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二)本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相关社会机构和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三)社会公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普法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工作总体布局。明确任务要求,确定专人负责普法日常工作,加强部门间互动交流,统筹协调合力开展普法工作,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二)加强日常学法。建立健全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教育纳入年度培训内容,持续学习贯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练掌握与应急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完善机关负责人“出庭、旁听、讲评”三合一、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工作制度,全面提升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
(三)落实全过程普法。将普法教育融入日常工作。在立法和文件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立法和文件出台后,加强政策解读,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学习掌握。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时,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相对人的法治意识。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坚持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表达诉求。完善以案释法工作机制,推进全程说理式执法,组织开展执法文书评比,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分析解读。
(四)丰富普法形式。利用“12·4”宪法宣传日、“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开展普法活动,不断推进应急管理法制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使应急普法深入人心。
(五)强化考核评估。将普法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取得显著成效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切实推动“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