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
(煤化工)V2.0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
目 录
1.化工装置……………………………………………………………………………………………………1
2.煤气净化 …………………………………………………………………………………………………17
3.粗苯加工 …………………………………………………………………………………………………40
4.焦油加工 …………………………………………………………………………………………………47
化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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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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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备编号和铭牌 |
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未设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造成的人员伤亡 |
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设置醒目的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标志。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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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隔断装置 |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能可靠隔断。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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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隔断装置 |
可燃液体泵的出口管道上未设置止回阀,造成的人员伤亡 |
可燃液体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18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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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放散管 |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符合下列规定: a)建(构)筑物内设备和管线的放散管,应引出建(构)筑物外,且不危及人员安全;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5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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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放散管 |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符合下列规定: 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操作平台2m以上;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5条b)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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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凝水排水器 |
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未设冷凝水排水器,造成的人员伤亡 |
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1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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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雷、防静电接地 |
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未按要求设接地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13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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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储槽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13条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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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应符合GB 50057 的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13条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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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铁路钢轨,应设专用接地线;进出苯类储槽的管道,其法兰应作静电跨接;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13条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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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雷、防静电接地 |
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未按要求设接地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e)用泵输送苯等烃类液体应按GB12158的规定限制管道流速;当管道内明显存在水等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13条e)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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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备清扫 |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未清扫干净,造成的人员伤亡 |
停产不用的设备和管线,应隔断对外连接,清扫干净,打开放散管;报废不用的设备和管线,应清扫干净,立即拆除。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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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保温层 |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未使用不燃或难燃的保温材料,造成的人员伤亡 |
甲、乙类生产场所设备及管线的保温应优先采用不燃材料,若采用阻燃材料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并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16条 |
火灾 灼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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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洗涤塔 |
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未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未采用液封,造成的人员伤亡 |
煤气净化洗涤塔底部应设置液位报警及自动调节装置,保持安全的液封高度。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7条 |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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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窥镜、液面计 |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不耐高温,或不严密,造成的人员伤亡 |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的玻璃应耐高温,并严密。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6条 |
火灾 灼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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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式炉 |
管式炉点火前,未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造成的人员伤亡 |
管式炉点火前,应采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10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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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式炉 |
管式炉出现异常时,未立即停止煤气供应,造成的人员伤亡 |
a)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9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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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9条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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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9条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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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炉管漏油、漏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9条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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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煤气管道泄漏。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9条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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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设备 |
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未设有缓冲器,轨道两端未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造成的人员伤亡 |
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4.16条 |
机械伤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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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未设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在同一轨道行走的两台设备,应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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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未设专用声、光信号及制动闸声音信号,造成的人员伤亡 |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设施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声音信号应区别于其他专用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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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移动设备 |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未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设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设施;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示标识;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手动操作前,应切断设备的电源。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4.17条 |
机械伤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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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联锁 |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擅自拆除,造成的人员伤亡 |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设备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并保持完好有效。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4.19条 |
机械伤害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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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管线 |
可燃、有毒介质的管线,穿越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休息室及与该管线无关的储槽区或生产厂房,造成的人员伤亡 |
可燃、有毒介质的管线,不应穿越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休息室及与该管线无关的储槽区或生产厂房。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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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管线 |
管沟内积聚可燃气体、蒸汽,造成的人员伤亡 |
可燃、有毒及腐蚀性介质的管线,应优先架空或沿地面敷设。当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厂房和装置处应密封隔断,并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和蒸气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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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性介质的管道,敷设在管线带的上部,造成的人员伤亡 |
腐蚀性介质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8条 |
灼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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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敷设时,蒸汽管架设在下方,造成的人员伤亡 |
蒸汽管道与易燃、可燃介质管道共架敷设时,蒸汽管道应架设在上方。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9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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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未进行保温,或使用明火烘烤,造成的人员伤亡 |
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应采用氮气或蒸汽吹扫,不应使用明火烘烤。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1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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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 |
阀门未设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指示,旋塞未设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造成的人员伤亡 |
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13条 |
灼烫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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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按要求应该堵盲板的操作只关阀门代替堵盲板,造成的人员伤亡 |
管道上不应用调节配件替代隔断装置,不应以只关阀门代替堵盲板的操作。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1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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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放管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 |
事故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储槽,管道上应减少设置弯头、支管,除设备附近的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不应设旋塞和阀门。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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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管线 |
盲板及其盲板圈的手柄未设有明显区别,造成的人员伤亡 |
盲板和盲板圈的手柄应有明显的区别。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1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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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未填平;与油库无关的管道穿过其防火堤,造成的人员伤亡 |
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严密。与槽区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其防火堤。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1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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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可燃介质管道作保护接地线,造成的人员伤亡 |
不应利用可燃介质管道作保护接地线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17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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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管线 |
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未采用密封性能可靠的泵,造成的人员伤亡 |
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应采用密封性能可靠的泵。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19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灼烫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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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酚等液体管道的法兰未加保护罩,或法兰位置处于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造成的人员伤亡 |
酸、碱、酚等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
灼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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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污水管道水封井未按规范实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生产污水管道水封井的设置,应符合GB 50160的规定。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20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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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储槽 |
甲、乙类储槽未设置氮气或蒸汽吹扫置换设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甲、乙类设备和管道应设置氮气或蒸汽吹扫置换设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2.10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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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加热器的储罐,未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槽,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3.20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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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液体的储罐,未设液位报警、联锁切断等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储槽应设液位报警,必要时设置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储存I级、Ⅱ级毒性液体的储槽,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3.18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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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液体储槽的注入管,未设有消除静电的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可燃液体储槽的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储槽的进料管,应优先从槽体下部接入;当从上部接入时,应延伸至距槽底不大于200 mm处。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3.9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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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储槽 |
防火堤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 |
可燃液体储槽的布置、防火堤的设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60、GB 50351的规定。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3.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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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硫酸储槽顶部未设脱水器,或未采用其他防水措施,槽底的出口管未设两道阀门,造成的人员伤亡 |
浓硫酸储槽顶部应设脱水器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槽底的出口管应设两道阀门。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3.1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煤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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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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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风 |
煤气鼓风工段未设有两路电源和两路水源,采用两台以上蒸汽透平鼓风机时,未采用双母管供汽,造成的人员伤亡 |
煤气鼓风机应有两路水源,采用两台以上蒸汽透平鼓风机时,应采用双母管供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2条 |
火灾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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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鼓风机控制室(含仪表室)与鼓风机房贴邻建造,造成的人员伤亡 |
煤气鼓风机控制室(含仪表室)不应与鼓风机房贴邻建造。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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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风 |
鼓风机的仪表室未按要求设有相应参数显示,造成的人员伤亡 |
煤气净化中控室应有如下鼓风机参数的显示:煤气吸力、压力,鼓风机的转速、轴向位移和轴承温度,风机油箱油位和油泵出口油压,电机的电压、电流、定子温度和轴承温度,蒸汽透平用蒸汽压力和温度,以及集气管压力、初冷器前后煤气温度、煤气含氧量。此外,鼓风机应配备测振仪和听音棒。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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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风机未设置单独控制箱,其馈电线未按要求设报警、联锁停车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每台鼓风机机旁应单独设置操作柱,应设零序电流保护。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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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风 |
鼓风机未设置单独控制箱,其馈电线未按要求设报警、联锁停车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a)鼓风机的开停车与油泵的联锁;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4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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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鼓风机主油泵与副油泵自动切换联锁;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4条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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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鼓风机润滑油油箱油位、油温、油压报警及联锁停车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4条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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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轴承温度、电机定子温度超限报警和联锁停车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4条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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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鼓风机过负荷、轴位移超限、鼓风机故障报警及联锁停车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4条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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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采用液力偶合器调速时,液力偶合器进出口管应设油温、油压、油管阻力等报警和联锁停车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4条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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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风 |
鼓风机未设置单独控制箱,其馈电线未按要求设报警、联锁停车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g)焦炉集气管煤气压力上、下限报警信号。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4条g)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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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风机室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 |
鼓风机室应有直通室外的疏散通道,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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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风 |
鼓风机轴瓦的回油管路和高位油箱回油管未设窥镜,造成的人员伤亡 |
鼓风机轴瓦的回油管路和高位油箱回油管应设窥镜。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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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风机室未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鼓风机室应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7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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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风 |
鼓风机煤气吸入口的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满流口中心高度差不满足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 |
鼓风机入口煤气管道冷凝液排出口与水封满流口中心高度差,不应小于2.5m,水封槽(排水器)水封有效高度不应小于鼓风机的最大吸力;出口煤气管道水封槽(排水器)水封有效高度,不应小于鼓风机计算压力加500 mm(室外)~1000 mm(室内)。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8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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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冷器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槽液面高度差小于2 m,水封压力小于鼓风机的最大吸力,造成的人员伤亡 |
初冷器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槽液面高度差,不应小于2m。水封有效高度不应小于鼓风机的最大吸力。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9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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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风 |
电捕焦油器、鼓风机等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未设两道阀门,造成的人员伤亡 |
电捕焦油器、鼓风机等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应设两道阀门。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10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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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风 |
蒸汽透平鼓风机未设置自动危急遮断器,造成的人员伤亡 |
蒸汽透平鼓风机应设置自动危急遮断器。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1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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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透平鼓风机的蒸汽入口未按要求设置相应设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蒸汽透平鼓风机的蒸汽入口应有过滤器,紧靠入口的阀门前应安装蒸汽放散管,并有疏水器和放散阀,蒸汽调节阀应设旁通管。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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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透平鼓风机的蒸汽冷凝器出入口的阀门关闭,造成的人员伤亡 |
蒸汽透平鼓风机的蒸汽冷凝器出入口的阀门,不应关闭。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1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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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鼓风 |
清扫鼓风机前煤气管道时,同一时间内打开多个塞堵,造成的人员伤亡 |
清扫气液分离器前煤气管道时,同一时间内只应打开一个清扫孔盖。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1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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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捕焦油器 |
电捕焦油器、鼓风机等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未设两道阀门,造成的人员伤亡 |
电捕焦油器、鼓风机等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应设两道阀门。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10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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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捕焦油器 |
电捕焦油器的绝缘箱保温未采用自动控制,绝缘箱温度未设自动报警并与电捕焦油器联锁停机,造成的人员伤亡 |
电捕焦油器绝缘箱保温应采用自动控制,绝缘箱温度应设自动报警并与电捕焦油器联锁停机。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1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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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用氮气保护的绝缘箱,温度低于100℃时报警,温度低于90℃时自动断电。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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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氮气保护的绝缘箱,温度低于80℃时报警,温度低于70℃时自动断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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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捕焦油器 |
电捕焦油器未设连续式自动氧含量分析仪,或未与电捕焦油器电源联锁,造成的人员伤亡 |
电捕焦油器应设连续式自动氧含量分析仪,并与电捕焦油器电源联锁。电捕焦油器位于鼓风机后时,应设泄爆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1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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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含氧量超过1.0%时报警,超过2.0%时自动断电。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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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捕焦油器 |
电捕焦油器的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未设有可靠的屏护,造成的人员伤亡 |
电捕焦油器的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屏护。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17条 |
触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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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捕焦油器因故敞开人孔或器内清理油渣时,未及时采取水冷却降温等安全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电捕焦油器因故敞开人孔或器内清理油渣时,应及时采取水冷却降温等安全措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18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灼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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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捕焦油器紧急情况,自动断电装置失灵时,未立即手动断电,造成的人员伤亡 |
当电捕焦油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自动断电装置失灵时,应立即手动断电: a)煤气含氧量大于2.0%; b)绝缘箱温度低于70℃(无氮气保护低于90℃); c)煤气系统发生事故时。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1.19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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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粗苯回收 |
粗苯区域未设明显的警告标志,造成的人员伤亡 |
粗苯区域应设明显的警示标志。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3.1条 |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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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苯中间槽未设液位计,造成的人员伤亡 |
粗苯中间槽应设现场液位计、高液位报警器。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3.3条 |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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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苯储槽未设置相关安全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储槽人孔盖和脚踏孔应采取防冲击火花的措施;阻火器、呼吸阀、人孔、放散管等金属附件应保持等电位连接。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3.8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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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粗苯回收 |
管式炉点火作业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造成的人员伤亡 |
管式炉点火作业时,应双人配合作业,用蒸汽或氮气吹扫合格后,按照“先送富油后点火,先点引火后送煤气”的顺序进行。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3.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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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脱硫脱氰 |
干法脱硫,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a)脱硫箱应设煤气安全泄压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1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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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脱硫箱应采用高架式,装卸脱硫剂应采用机械设备;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1条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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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脱硫脱氰 |
干法脱硫,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c)废脱硫剂应在当天运到安全场所妥善处理;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1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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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停用的脱硫箱拔去安全防爆塞后,当天不应打开脱硫剂排出孔;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1条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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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未经严格清洗和测定,不应在脱硫箱内动火。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1条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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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蒽醌二磺酸钠法脱硫,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a)应设溶液事故槽,其容积应大于脱硫塔和再生装置的溶液体积之和;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2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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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脱硫塔、再生装置和溶液槽等设备的内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2条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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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脱硫脱氰 |
改良蒽醌二磺酸钠法脱硫,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c)进再生塔的压缩空气管应高于再生塔液面;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2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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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进再生塔的溶液管未设止回阀时,溶液管应高于再生塔液面,并设防虹吸管;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2条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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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再生塔与脱硫塔间的溶液管,应设U形管,其液面高度应大于煤气计算压力(以mmH₂0计)加 500 mm;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2条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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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蒽醌二磺酸钠法脱硫,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f)除沫器排水器的冷凝液排放管,应采用不锈钢制作,且不应有焊缝;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2条f)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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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脱硫脱氰 |
改良蒽醌二磺酸钠法脱硫,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g)熔硫釜排放硫膏时,周围不应有明火。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2条g)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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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AHAX-HIROHAX(T一H)法脱硫,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a)进氧化塔的空气管液封应高于氧化塔的液面;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3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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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进氧化塔的溶液管液封应高于氧化塔的液面,并设防虹吸管;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3条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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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吸收塔底部应设溶液满流管。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3条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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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脱硫脱氰 |
HPF(PDS、ZL)法脱硫,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a)应设溶液事故槽,其容积应大于脱硫塔和再生塔的溶液体积之和;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4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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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进再生塔的压缩空气管应高于再生塔液面;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4条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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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再生塔与脱硫塔间的溶液管,应设U形管,其液面高度应大于煤气计算压力(以mmH2O计)加 500 mm;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4条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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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产过程中应控制压缩空气流量及压力;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4条f)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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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脱硫脱氰 |
H.P.F、PDS、ZL法等脱硫,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h)当采用熔硫釜生产熔融硫时,其周围不应有明火;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4条h)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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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添加催化剂应缓慢进行;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4条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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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压缩空气流量计检修时,应先泄压。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4条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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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水(A-S)法脱硫,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a)脱酸蒸氨泵区域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5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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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脱硫脱氰 |
氨水(A-S)法脱硫,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b)富液泵与脱酸塔压应设置负压联锁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5条b)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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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脱酸塔液相正常循环时,不应打开其放散管;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5条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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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脱酸蒸氨塔酸气管道应设有压力超限报警装置,脱酸塔出口酸气管道应采取超压泄放措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5条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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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碳酸盐法脱硫,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a)脱硫塔底部液位不应超过入口煤气管道最低处;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1.4.6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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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真空泵区域应设置硫化氢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6条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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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正常生产时,不应打开真空泵后设备和管道的放散管。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6条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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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克劳斯法硫磺(含氮分解)及湿接触法硫酸 |
克劳斯炉、氨分解炉点火前,未检查确认无泄漏,造成的人员伤亡 |
a)克劳斯炉、氨分解炉点火前,应检查确认无泄漏,系统吹扫检测合格后方可点火,若点火失败,系统应再次吹扫,并确认合格后方可再次点火。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8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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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分解炉、克劳斯炉系统超温超压操作,造成的人员伤亡 |
b)克劳斯炉、氨分解炉系统不应超温超压操作。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8条b)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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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克劳斯法硫磺(含氮分解)及湿接触法硫酸 |
加热用煤气和空气未设低压报警和自动停机联锁保护,造成的人员伤亡 |
克劳斯炉(氨分解炉)生产、烘炉、赶硫状态下(主烧嘴)应设置紧急停车联锁。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8条d) |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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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斯炉(氨分解炉)生产、烘炉、赶硫状态下(辅助烧嘴)应设置紧急停车联锁。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8条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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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斯炉装置停产时,未使用加热气体吹扫,造成的人员伤亡 |
f)克劳斯炉装置停产时,应用加热气体赶硫后,再自然冷却降温。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8条f)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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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克劳斯法硫磺(含氮分解)及湿接触法硫酸 |
硫封、硫槽等液硫设施周围有明火,切片机、硫管检修时,未确认管内无液硫,夹套管蒸汽放空,造成的人员伤亡 |
g)硫封、硫槽等液硫设备周围不应有明火,切片机、硫管检修时,应确认管内无液硫,夹套管蒸汽放空。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8条g) |
火灾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及带铁钉的鞋子进入成品室,造成的人员伤亡 |
h)不应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及带铁钉的鞋子进入成品室。切片机室、成品室应设置通风设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8条h) |
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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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炉突然灭火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a)酸汽进焚烧炉的管道应设快速切断装置,并与煤气压力、风机联锁;系统突然停车时,应立即打开酸汽通往荒煤气管道的阀门,并及时检测跟踪真空碳酸盐法脱硫前各工序煤气及其冷凝液中硫化氢含量;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7条a) |
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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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克劳斯法硫磺(含氮分解)及湿接触法硫酸 |
进入棒式过滤器作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b)进入棒式过滤器、吸收塔、酸雾过滤器等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吹扫过滤棒时,给汽应由小到大,身体避开易外漏部位;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4.7条b) |
火灾 中毒和窒息 灼烫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粗苯加工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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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精苯 |
精苯生产区域的出入口设置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 |
粗苯加工区域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其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区域应有门禁管理措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1.1.1条 |
其他伤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进入化工区域(煤气净化、粗苯加工、焦油加工及油库等)的机动车辆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进入化工区域(煤气净化、粗苯加工、焦油加工及油库等)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17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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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精苯 |
存在高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布置化验室、维修间和生活室等辅助用房,造成的人员伤亡 |
存在高毒物质的作业场所不应布置化验室、维修间和生活室等辅助用房。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5.2.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
同时启动两台泵向一个储槽内输送苯类液体,造成的人员伤亡 |
不应同时启动两台泵向一个储槽内输送苯类液体。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3.2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 |
精苯 |
处理苯类泄漏事故时,未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未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造成的人员伤亡 |
处理苯类泄漏事故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并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2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2 |
古马隆 |
古马隆蒸馏釜若采用明火加热,造成的人员伤亡 |
古马隆蒸馏釜应采用蒸汽加热。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1.6.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古马隆 |
用催化剂聚合重苯的室内,有无关人员逗留,造成的人员伤亡 |
用催化剂聚合重苯的室内,无关人员不应逗留。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1.6.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热包装仓库未设机械通风装置,热包装出口处未设局部排风设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热包装仓库应设机械通风装置,热包装出口处应设局部排风设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1.6.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
3 |
苯加氢 |
粗苯和苯加氢的原料泵房、产品泵房,未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a)粗苯和苯加氢的原料泵房、产品泵房,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1.14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可能发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未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可能发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6.4.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加氢装置停运后隔离措施不规范,造成的人员伤亡 |
加氢装置停运后,应用盲板或其他可靠隔离措施隔断与运行设备的连接,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氮气进行吹扫置换,保持正压。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1.3.10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苯加氢 |
制氢、加氢系统未经经氮气保压气密性试验合格,就进行开工,造成的人员伤亡 |
制氢、加氢系统应设有含氧量小于0.5%的氮气吹扫置换设施。经氮气保压气密性试验合格,置换后含氧量小于0.5%,方可开工。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1.1.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装置内火炬的设置不满足相关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 |
b)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1.5.2条b)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c)应设置高空电点火器和地面传燃式点火器,点火器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1.5.2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3 |
苯加氢 |
装置内火炬的设置不满足相关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 |
f)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气体放空。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1.5.2条f)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惰性气、酸性气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应排入火炬系统。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1.5.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可燃性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气液分离和阻火等设备。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1.5.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焦油加工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焦油蒸馏 |
管式炉二段泵出口,未设压力表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或者焦油二段泵出口压力超过设计压力,造成的人员伤亡 |
管式炉二段泵出口,应设压力表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焦油二段泵出口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1.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焦油蒸馏未设事故放空槽,造成的人员伤亡 |
焦油蒸馏应设事故放空槽,并保持空槽状态。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1.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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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沥青冷却及加工 |
使用直接在大气中冷却液态沥青的工艺,造成的人员伤亡 |
液态沥青不应采用直接在大气中冷却的工艺。中温沥青冷却到200℃以下(改质沥青冷却到230℃以下),方可放入水池。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2.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沥青冷却及加工 |
沥青系统的蒸汽管道,未在进入系统的阀门前设疏水器,造成的人员伤亡 |
沥青系统的蒸汽管道,应在进入系统的阀门前设疏水器。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2.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沥青高置槽有水时,放入高温沥青,造成的人员伤亡 |
沥青高置槽有水时,不应放入高温的沥青。沥青储槽应采取防止进水的措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2.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沥青冷却及加工 |
沥青高置槽下未设防止沥青流失的围堰,造成的人员伤亡 |
沥青高置槽下应设防止沥青流失的围堰。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2.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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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散发沥青烟气的地方,未设烟气捕集净化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可能散发沥青烟气的地点,应设烟气捕集净化装置。净化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停止沥青生产。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2.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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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业萘、精萘及萘酐生产 |
开工前未进行相关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开工前,工业萘的初、精馏塔及有关管道,应用蒸汽进行吹扫置换,并预热到100℃。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3.1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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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业萘、精萘及萘酐生产 |
相关设施未采取防静电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萘转鼓结晶机系统、螺旋给料包装系统及带式输送机系统,均应采取防静电积聚的措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3.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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萘转鼓结晶机的刮刀,未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制作,造成的人员伤亡 |
萘转鼓结晶机的刮刀,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刮刀与鼓面间应留有间隙。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3.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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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业萘、精萘及萘酐生产 |
萘蒸馏塔(釜)未设液面指示器和安全保护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萘蒸馏塔应设置液面指示器和安全保护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3.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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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业萘、精萘及萘酐生产 |
相关设施未采取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热油泵室地面和墙裙应铺瓷砖。泵四周应设围堰,堰内保持一定的水层。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3.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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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风炉和熔盐炉,未设有温度计、防爆孔及温度、压力高报警联锁停炉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热风炉和熔盐炉,应设置温度计、泄爆装置及温度、压力高报警联锁停炉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3.9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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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业萘、精萘及萘酐生产 |
苊汽化器出口温度超过设计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 |
苊汽化器出口温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按照技术要求缓慢升温。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3.10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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苊汽化器、氧化器和薄壁冷凝冷却器,未设防爆膜;薄壁冷凝冷却器出口未设尾气净化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苊汽化器、氧化器和薄壁冷凝冷却器,应设泄爆装置。薄壁冷凝冷却器出口应设尾气净化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3.1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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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业萘、精萘及萘酐生产 |
氧化器熔盐泄漏,造成的人员伤亡 |
氧化器应采取防止熔盐泄漏的措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3.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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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液体萘的管道,未设有蒸汽夹套或蒸汽伴随管以及吹扫用的连接管,未采用氮气或蒸汽吹扫,造成的人员伤亡 |
输送液体萘的管道,应有蒸汽夹套或蒸汽伴随管保温以及吹扫用的连接管,应采用氮气或蒸汽吹扫。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3.7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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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粗酚、轻吡啶、重吡啶生产与加工 |
粗酚、轻吡啶、重吡啶的蒸馏釜,未设有安全阀、压力表(或真空表)和温度计,造成的人员伤亡 |
粗酚、轻吡啶、重吡啶的蒸馏釜,应设有安全阀、压力表(或真空表)和温度计。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4.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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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粗酚、轻吡啶、重吡啶生产与加工 |
轻吡啶的装釜操作,未在常温下进行,造成的人员伤亡 |
轻吡啶的装釜操作应在常温下进行。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4.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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吡啶产品装桶的极限装满度,大于桶容积的90%,造成的人员伤亡 |
吡啶产品装桶量不应大于桶容积的 90%。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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吡啶产品装桶处未设通风装置和围堰,造成的人员伤亡 |
吡啶装桶处应设有通风装置和围堰,其地面应坡向集水坑。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0.2.1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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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吡啶产品灌装处、分解器和中和器未设放散管,造成的人员伤亡 |
酚、吡啶产品灌装处、分解器和中和器放散气应集中收集并经处理后排放。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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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槽未集中布置或未设置防酸外溢和防泄漏的围提,造成的人员伤亡 |
酸、碱储槽应设置防外溢和防泄漏的围堤,堤内应做耐酸、耐碱地面。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7.3.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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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粗酚、轻吡啶、重吡啶生产与加工 |
接触吡啶产品的设备、管道及隔断阀类配件,未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造成的人员伤亡 |
接触吡啶产品的设备、管道和隔断阀等附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4.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灼烫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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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粗蒽、精蒽及蒽醌生产 |
粗蒽生产中,敞开溶解釜人孔加热,造成的人员伤亡 |
粗蒽生产中,不应敞开熔解釜人孔加热。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5.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灼烫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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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蒽油配渣,未远离配渣槽进行,造成的人员伤亡 |
二蒽油配渣时,人员应远离配渣槽;水分过大时,不应配渣。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5.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灼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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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粗蒽、精蒽及蒽醌生产 |
蒸发器运行时,打开预热人孔盖,造成的人员伤亡 |
蒸发器运行时,不应打开预热人孔盖。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5.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灼烫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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蒽醌生产中,热风温度超过395 ℃,汇合温度高于热风温度,造成的人员伤亡 |
蒽醌生产中,热风温度不应超过395℃,汇合温度不应高于热风温度。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5.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灼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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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酚盐的二氧化碳分解和苛化生产 |
二氧化碳分解装置中各设备的含酚排气,未设有专用排气洗净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二氧化碳分解装置中各设备的含酚排气,应设置专用排气洗净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6.1条 |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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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精制装置生产现场未设有喷淋、洗眼设施,造成的人员伤亡 |
酚精制装置生产现场应设置冲淋、洗眼设施。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6.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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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苛化反应槽的碳酸钠和生石灰输送设备,未设有紧急停止联锁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 |
进入苛化反应槽的碳酸钠和生石灰输送设备,应设置紧急停止联锁装置。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6.3条 |
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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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酚盐的二氧化碳分解和苛化生产 |
苛化装置中各粉尘物料输入装置,未设有过滤设备,造成的人员伤亡 |
苛化装置中各粉状物料输入装置,应设置过滤设备。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6.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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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洗油加工生产 |
接触酸物料的设备、管道及隔断阀类配件,未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造成的人员伤亡 |
接触酸物料的设备、管道及隔断阀等附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2.7条 |
灼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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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洗油加工生产 |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操作不规范,造成的人员伤亡 |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有毒、可燃气体的浓度应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应在19.5%~23.5%(体积分数)范围内。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并应备好应急救援装备,检修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装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 2024)第15.7条 |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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