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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2021年8月9日第15次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是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第二条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名义统一执法,主要承担重大、跨区域等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处理,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执法,统筹重大执法活动,对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及其他法定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工贸、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综合减灾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有关普法职责。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计划。
(三)负责重大违法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跨区域、跨行业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
(四)统筹全市应急管理领域重大执法活动,配合局业务处室开展有关专项检查、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等工作,参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督察、巡查、考核等现场调查核实工作。
(五)承担有关市级以上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工作,以及服务保障等工作。
(六)负责有关重大信访件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八)统筹协调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执法队伍和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指导协调各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的执法工作。
(九)完成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二)一大队
(三)二大队
(四)三大队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四条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45名。设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3个一线执法行政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核定为3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