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管理局:
屠涵英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改建工作、解决低端租房供需矛盾的建议收悉。经市消防救援总队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转化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建房管联〔2018〕782号)要求,对非居住存量房改建和转化租赁住房应按照旅馆办理消防手续和进行日常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此类场所依法须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并按照宾旅馆进行日常监管。目前,市消防救援总队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对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实行网上受理、不见面办理,最大程度方便群众百姓办事。同时在浦东新区、奉贤区,市消防救援总队正试点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办证过程从受理、办结、和发证当场完成,积极兑现“最多跑一次”的承诺。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非居住存量房改建和转化租赁住房,将由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管理和服务,定期派出消防技术骨干上门进行帮扶,并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库进行监管,指导提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的性质、建筑面积、火灾风险程度等差异性,实行分类分级消防安全检查,国家规定实施告知承诺方式审查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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