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应急办〔2020〕110号
局机关各处室: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有效推动应急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为主线,紧紧围绕社会公众关切,进一步强化依法公开意识,规范政务公开平台管理,积极探索应急系统政务公开的新路径、新形式和新方法,加大主动公开、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力度,推进我局应急管理系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有效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二、《目录》的主要内容
《目录》包含类别、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10项基本内容。其中类别包含综合服务、重点工作、权力事项、服务事项等4类;公开事项包含一级事项、二级事项114项,对相关事项,均明确了责任处室。公开内容,对公开事项的要素作了细化和明确。公开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与我局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公开时限方面,一般为信息形成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我局公开的主渠道为局官方网站和政务双微,面向全社会主动公开。
三、强化工作落实
(一)完善工作机制。办公室承担我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对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各处室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做好工作推进和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
(二)加强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应由制作的处室进行保密初审,办公室进行复核,按照规定报请局领导或局保密委审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密,但无法确定是否适宜公开的,应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无法确定的,应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部门确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