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5日第25次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65号)《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我局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统称采购需求处室)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件)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以及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行为,按《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应急科技〔2021〕31号)执行。
采购需求处室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未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以下的服务,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我局政府购买服务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严格执行本市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与禁止性事项。
第五条 局规划财务处是我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督促、指导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组织内部审计等工作,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我局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七条 我局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八条 局机关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可以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承包主体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我局职能确定,主要是应急管理领域的公共服务和局机关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我局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我局与本市各区应急管理局有明确分工应当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我局直接履职的应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领域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局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等;
(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局机关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我局根据《上海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附件1),实行目录管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同时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范围的,由我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不将我局机关履职所承担的经费列入局直属事业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 各处室应当根据职责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应当厉行节约,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并按局项目入库规定做好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预算。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 各处室提出采购服务项目预算时,应当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业务处室应当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原因,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规划财务处负责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五章 购买活动
第十六条 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择优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为个人时,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切实规范我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环节的执行、资金支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限额标准以下但纳入按年度颁发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实施集中采购的,从其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中纳入“电子集市”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在“电子集市”上采购。电子集市的服务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在我局书面报市财政局核实后另行采购。
“电子集市”目录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购买服务事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按“目录内、限额以下事项的采购方式”执行(见附件2),并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等方式执行。
非招标采购的具体方式由采购需求处室提出,会同科技保障处、规划财务处会商确定。50万元(含)以上的购买服务事项,原则上申请政府采购编号,由科技保障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实施;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购买服务事项,由采购需求处室按
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原则上:50万元(含)以上服务事项,应当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服务事项可采取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20万元(不含)以下服务事项,可以采取询价方式。
第二十条 购买服务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适用情形: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
(五)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六)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以单一来源方式购买服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报局党委会审议时一并审定;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经费预算使用管理规定权限同步审批。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或局官方网站公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应当由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我局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服务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局业务分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我局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审。我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询价小组由采购需求处室、科技保障处等相关人员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候选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由小组评审后提交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需求处室负责与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我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应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日历年度;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局长办公会(年度金额5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经局党委会议)审议决定,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采购需求处室应当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成交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支付款项的申请。规划财务处应当督促各业务处室规范、及时履行经济合同。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处室应当按各自职责,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报绩效目标,加强合同履约期间的绩效执行监控,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采购需求处室按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七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建立由相关处室和服务对象组成的评价机制,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价评估。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我局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时,规划财务处负责对口联系,相关处室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作为服务供应商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
实施购买服务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
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工作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按“谁组织谁公开”的原则,科技保障处、规划财务处和相关处室分别对各自组织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予以信息公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并按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纳入局内部控制规范和内部审计等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我局工作人员在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
违反《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时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中购买服务目录及目录内限额以下事项采购方式
附件1
| ||||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 ||||
代码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我局主要 涉及事项 |
A | 公共服务 | |||
A01 | 公共安全服务 | √ | ||
A0101 |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 | |||
A0102 | 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 | |||
A0103 |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 | |||
A0104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 | |||
A07 | 科技公共服务 | |||
A0703 | 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 | |||
A11 | 城乡维护服务 | |||
A1101 |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
A14 | 灾害防治与应对服务 | |||
A1401 | 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 | √ | ||
A1402 | 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 |||
A1403 | 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 | √ | ||
A1404 | 灾害救援救助服务 | √ | ||
A1405 | 灾后防疫服务 | |||
A1406 | 灾情调查评估服务 | √ | ||
A1407 | 灾害风险普查服务 | √ | ||
A15 | 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 | |||
A1501 | 公共信息服务 | |||
A1502 | 公共公益宣传服务 | √ | ||
A1504 | 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 | |||
A16 | 行业管理服务 | |||
A1601 | 行业规划服务 | √ | ||
A1603 | 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 √ | ||
A1605 | 行业规范服务 | |||
A1606 | 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 | √ | ||
A1608 | 行业咨询服务 | √ | ||
A1609 | 行业人才培养服务 | |||
A17 | 技术性公共服务 | |||
A1701 | 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 | √ | ||
A1702 | 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 | |||
A1703 | 监测服务 | √ | ||
A1704 | 气象服务 | √ | ||
A18 | 其他公共服务 | |||
A1801 | 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 | √ | ||
A1802 | 农村金融发展服务 | |||
B | 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 | |||
B01 | 法律服务 | |||
B0101 | 法律顾问服务 | √ | ||
B0102 | 法律咨询服务 | |||
B0103 | 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 | |||
B0104 | 见证及公证服务 | |||
B02 | 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 | |||
B0201 | 课题研究服务 | √ | ||
B0202 | 社会调查服务 | |||
B03 | 会计审计服务 | √ | ||
B0301 | 会计服务 | |||
B0302 | 审计服务 | |||
B04 | 会议服务 | |||
B0401 | 会议服务 | √ | ||
B05 | 监督检查辅助服务 | |||
B0501 | 监督检查辅助服务 | √ | ||
B06 | 工程服务 | √ | ||
B0601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
B0602 | 工程监理服务 | |||
B0603 |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 | |||
B07 | 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 | √ | ||
B0701 | 评审服务 | |||
B0702 | 评估和评价服务 | |||
B08 | 咨询服务 | |||
B0801 | 咨询服务 | |||
B09 | 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 | √ | ||
B0901 | 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 |||
B0902 |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 | |||
B10 | 信息化服务 | √ | ||
B1001 | 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 | |||
B1002 | 数据处理服务 | |||
B1003 | 网络接入服务 | |||
B1004 |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 | |||
B11 | 后勤服务 | √ | ||
B1101 | 维修保养服务 | |||
B1102 | 物业管理服务 | |||
B1103 | 安全服务 | |||
B1104 | 印刷和出版服务 | |||
B1105 | 餐饮服务 | |||
B1106 | 租赁服务 | |||
B1107 |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 | |||
B12 | 其他辅助性服务 | √ | ||
B1201 | 翻译服务 | |||
B1202 | 档案管理服务 | |||
B1203 | 外事服务 |
附件2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中购买
服务目录及目录内限额以下事项采购方式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 | 目录内、限额以下事项的采购 方式及责任处室 | |||
服务 | ||||
26 | 信息技术服务 | C02 |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 科技保障处归口管理。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我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
27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C030102 | 纳入电子集市。 | 科技保障处归口管理。 |
28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纳入电子集市。 | 办公室归口管理。 |
29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纳入电子集市。 | 办公室归口管理。 |
31 | 会计服务 | C0802 | 纳入电子集市。 | 规划财务处归口管理。 |
32 | 审计服务 | C0803 | 纳入电子集市。 | 规划财务处归口管理。 |
33 | 资产评估 | C0805 | 纳入电子集市。 | 规划财务处归口管理。 |
34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纳入电子集市。不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服务(C081402)。 | 办公室归口管理。 年度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市委办公厅文印中心、市政府文印中心印制,或在电子集市上选择协议供应商。 |
35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纳入电子集市。指办公场所与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等公用场所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专项服务,不包括专业化的保安等安全防范服务(C0810)。 | 办公室归口管理。
|
37 | 保险服务 | C1504 |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等服务。不含机动车保险服务(C15040201)。 | 防汛保险项目,灾害应对处归口管理。 |
38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纳入电子集市。 | 办公室归口管理。 |
39 | 云计算服务 | 纳入电子集市。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负载均衡、Web防火墙等内容。 | 科技保障处归口管理。 | |
40 | 预算绩效管理 服务 | 纳入电子集市。 | 规划财务处归口管理。 | |
注:(1)表中注明“纳入电子集市”的项目,将由本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协议或者定点采购,依法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并纳入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采购人采购此类项目,应通过电子集市实施,但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2)关于各品目包含的具体范围,除上表中备注内容外,还可查询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3)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4)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