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安监危化〔2016〕16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授权上海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精神,有效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现就颁发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证范围和审批分工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市安全监管局会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区联控联动”审批模式,负责上海化学工业区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区、县安全监管局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负责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的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三)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发证机关的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二、颁证安全条件和实施办法
(一)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执行。
(二)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可登录上海安全生产(www.shsafety.gov.cn)“网上办事”-“在线受理”,根据所属管辖范围进行注册,经审核后进行“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网上申请项目受理后,申请企业在领取许可证的同时,应提交纸质材料1份,报所属发证机关存档。同时,申请企业应将申请许可证的全套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三)发证机关统一使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许可证审批。发证机关组织许可证的审查、决定、颁证等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许可证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实施,发证机关应按照《实施办法》的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四)许可证文书的样式、内容和编号办法,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执行并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明确格式细节;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五)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并在本单位政务外网建立相关许可查询功能,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2月至5月)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主要工作内容:摸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确定审批人员,进行审批系统调试,公布《办事指南》。并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
(二)实施阶段(2016年6月1日起)
有关单位统一使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许可证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将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纳入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具体体现。发证机关应采取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贯彻好、执行好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辨识工作
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认真排查和辨识区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企业类别,建立基础档案。要督促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及时更新和维护“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核查系统”中的基础信息,为办理许可证提供依据。
(三)切实做好审查、颁证各项工作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周密安排、抓好落实,认真编写《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熟悉许可内容、规范许可程序、提高许可质量。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发证机关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申请办理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许可证,仍然继续进行生产的,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