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安监监二(2002)79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近来,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后,未认真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的规定及时报告,影响了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险肇事故的处置。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后,要迅速上报,同时积极组织救援,减少人员伤亡,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现对本市的职工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的报告、处理,特别是相关事故上报的及时性,重申如下规定:
一、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符合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应立即报告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必要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越级上报。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快速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按照事故处理分工原则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以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必要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越级上报。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险肇事故报告后,应快速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并立即派员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三、重大险肇事故是指:
1、由于化学或物理因素引起的火灾、爆炸,虽未造成伤亡,但对职工、居民的安全、健康有严重威胁的事故。
2、由于生产工艺不合理、操作不当等因素,发生毒物或易燃品大量外泄,虽未造成人员中毒或火灾、爆炸,但严重污染环境,影响职工及居民安全、健康的事故。
3、由于设备存在缺陷或操作不当等因素,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严重影响生产和威胁职工及居民安全、健康的事故。
4、由于机具设备的缺陷、失灵,操作人员疏忽等因素发生车、船翻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职工、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存在潜在威胁的事故。
5、由于缺乏安全技术措施,操作人员失误等因素,发生脚手架、井架、塔吊等倒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职工、居民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6、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四、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经过和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抢救、处理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此外,还应随时报告处理过程中的重大变化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后,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察局。
六、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事故快报:
电话:64723352(传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章)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