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地方国有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安监总厅财函〔2017〕16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决定对本市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开展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除央企(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外,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地方国有企业(指除央企以外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的企业)和民营企业(指由自然人出资或非国企法人出资成立的企业)。(以下统称被调查企业)
二、调查内容
(一)被调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措施做法,地方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被调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以及资金结余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三、调查方式
采取报送文字分析材料和软件统计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各区安全监管局和被调查企业请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调查表填报手册》,使用统一的调查统计软件填写调查表,调查统计软件采用单机运行方式填报,请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办公厅”子站下载。
四、有关事项
(一)做好组织推动。
各区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国有企业要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及时将《通知》和本市有关要求转发各相关单位,迅速组织被调查企业做好调查工作,确保“数据精准”“应填尽填”。各区安全监管局要于8月31日前,将主办人员信息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管雯艳,电话:54667089;徐卫东,电话: 54667152;传真:54667347,电子邮箱:shajzfc@163.com,地址:复兴中路593号21楼,邮编:200020)。
(二)报送时间和内容。
1.各区安全监管局要在9月20日前,报送纸质材料及电子数据。
(1)纸质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并附“单位汇总封面”、汇总后的01-09调查表。“单位汇总封面”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2)电子数据。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的01-09调查表。
2.有关地方国有企业要在9月20日前,督促符合调查范围条件的下属企业使用统一的调查统计软件填写调查表,并由企业总部统一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三)技术支持。
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软件技术服务部门联系。
1.数据填报咨询联系人:鲁金涛,电话:010-64463486;梁卓,电话:010-64464110。
2.软件使用咨询联系电话:400-810-9797转7,15120076200。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