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1基本定义
1.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 2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1. 3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2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2.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2.2.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1.2丧葬及抚恤费用
2.1.3补助及救济费用
2.1.4歇工工资
2.2善后处理费用
2.2.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2.2现场抢救费用
2.2.3清理现场费用
2.2.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2.3财产损失价值
2.3.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3.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3.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3.2工作损失价值
3.3资源损失价值
3.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4.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A)
3.6其他损失费用
4计算方法
4.1经济损失计算见公式(1):
4.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3.1报废的固定期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4.3.2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4.4.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A)。
4.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A。
4.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5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5.
1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5.1.1千人经济损失率
5.2经济损失程度分数
5.2.1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5.2.2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5.2.3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5.2.4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附 录 A
几种经济损失的测算法
(补充件)
A1医疗费按公式(A1)测算:
注:上述公式是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应累计计算。
A3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A3.1技术工人的培训费用每人按2000元计算。
A3.2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每人按1万元计算。
A3.3补充其他人员的培训费用,视补充人员情况参照A3.1, A3.2酌定。
A4补助费、抚恤费的停发日期
A4.1被伤害职工供养成年直系亲属抚恤费累计统计到16周岁(普通中学在校生累计到18周岁)。
A4.2被伤害职工及供养成年直系亲属补助费、抚恤费累计统计到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68周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劳动人事厅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保华、吴康平、阮在毅、黄庆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