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修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深刻吸取有关典型事故教训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系统修订。新修订的《办法》主动适应新形势,切实增强工作前瞻性,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积极推动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从原来的6章59条扩展到8章73 条。重点明确“区域化目录管控、应用大数据监控、推进社会共治、强化信用建设、明晰管理职责”等五方面的创新性举措,着力推进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的改革发展:
《办法》明确:危险化学品实施区域化目录管控
新修订《办法》具体规定了本市对不同区域、种类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要求,即实施区域化的目录清单管理。同时设定了相应罚则,为目录清单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原则上只能在集中区域内,确需在集中区域外的,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办法》明确:危险化学品领域应用大数据监控
新修订的《办法》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要求相关企业应当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手段,实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
《办法》明确:危险化学品管理推进全社会共治
新修订的《办法》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开展相关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工作。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鼓励社会第三方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对专业技术问题出具专业报告等方式,为相关监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服务。
《办法》明确:危险化学品行业强化信用制度建设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信息予以公开,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进一步规定,对有多次或者严重违法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将危险化学品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挂钩。
《办法》明确:危险化学品相关行政部门责任清单
新修订的《办法》细化了行政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全过程各环节中,19个相关行政部门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明晰了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属地监管责任。
文件链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