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各类极端灾害性天气不断发生,特别是2013年10月登陆本市的台风“菲特”,导致了上海历史上首次出现风、暴、潮、洪“四碰头”的极端天气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同时避免因极端天气引发的停课、误工等社会舆情和矛盾,2014年1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印发。本次修订是继2019年修订后的正常顺延。
一、制订《实施意见》的主要目的
《实施意见》施行前,本市在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过程中,一般通过紧急通知方式提出停课等措施,但由于天气变化的复杂性,这种方式往往时效性较差,有时会发生措手不及。《实施意见》的推出,就是建立以预警信号为“动令”的应急响应机制,以达到提高预警响应时效、调动各方参与防灾减灾、共同应对自然灾害的目的。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四类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适用《实施意见》。
(二)学校停课规定。《实施意见》明确,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含6:00)发布过红色预警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采取次日全天停课的措施。6:00以后至上课前发布红色预警的,不采取停课措施,但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停止户外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三)误工处理。由于企事业单位业态复杂,作息时间各异,如有的企事业单位与保障城市运行直接相关;有的企业需要遵循一定的工艺流程,无法停产等。从应对极端天气实践看,对停产、停工、停业不宜做“一刀切”的统一规定,为此,《实施意见》规定:“当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必须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等”。
三、继续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本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意见》的职责分工和程序,加强极端天气防范工作协同,虽然本市没有发生过实施意见规定的红色预警而采取停课停工,但通过每年红色预警演练,各部门相关响应措施和流程成熟,较好地做好了相关应急准备,有力应对了2019年第9号台风“利奇马”、2020年第4号台风“黑格比”、2021年第6号台风“烟花”、2022年第12号台风“烟花”、以及2023年第5号台风“杜苏芮”以及百余场暴雨的严峻考验,实现了“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目标。因此,《实施意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必要性、执行性,能够继续满足今后一段时间对极端天气事件应对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