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应急防灾〔2020〕86号
各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对《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同意,印发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19号,以下简称《两个制度》),并在官方网站(www.mem.gov.cn/gk/tzgg/tz/202003/t20200312_345417.shtml)予以主动公开。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反映自然灾害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现就执行落实《两个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
灾情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直接关系到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的开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灾情信息,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掌握灾情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救灾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两个制度》是灾情统计调查工作的准则和依据,街道、乡镇为统计单位,区级以上(含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落实灾情统计的属地责任,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灾情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任务,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人员,压实责任,确保《两个制度》落实到位。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内涵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两个制度》纳入灾害信息员培训重点内容,及时组织灾害信息员认真学习,学懂弄通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灾情统计、调查、报送等工作,不断提升灾情统计调查水平。灾害信息员要主动学习,准确理解把握各项灾情指标内涵,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如实填报统计,不能以估算、折算等方式统计上报。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和房屋倒塌情况,要及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对于本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自然灾害事件,要及时上报灾害损害台账,在报告中附灾害损失列表清单和损失测算标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灾害事件,除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外,需逐级书面签字盖章报送。
三、健全制度,及时核定灾情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灾情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分级负责,派出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核定灾情。灾害过程稳定和结束后,街道(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托居(村)委会,现场核查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受灾、民房倒损、农作物受灾等情况和各项经济损失,摸清底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核查工作。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街道(乡镇)灾情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出核灾工作组,现场抽查核实灾害损失台账,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10%,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灾情并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区级灾情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出核灾工作组,现场抽查核实灾害损失台账,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5%,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灾情并上报应急管理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同相关涉灾部门的灾情会商机制,及时核实核定灾害损失台账,确保各部门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准确一致。每年底,应急管理部门须与相关涉灾部门会商核定年度灾情。
四、加强管理,严格工作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灾情报送情况评估、通报制度,加强灾情报送情况通报管理。对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或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各级灾情管理人员无故离岗、不接听电话或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的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未建立灾害损失台账,未组织现场核查的,及时予以督促指导。应急管理部定期对各地灾情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灾害事故“e键通”系统核查各地灾害信息员履职情况和数据库更新情况。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联系人:自然灾害应对和物资保障处蔡金玉,电话:54667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