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8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9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体方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安全监管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
市安全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准确、及时,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公共利益的维护)
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简称“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予以公开。
第五条(保密审查机制)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局保密委员会(保密办)主管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审定涉密事项,负责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查事宜。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制作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组织推进机制)
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确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
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
各处室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发布协调机制)
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第八条(公开方式、范围的原则)
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对象、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对局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并对下列政府信息作为重点予以主动公开:
(一)主要职责、机构领导、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情况;
(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方针政策;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清理结果;
(四)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划;
(五)年度工作要点(计划);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情况,市人大、市财政明确要求公开的财政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等;
(九)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裁量基准、流程、结果、救济途径等;
(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
(十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警信息,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十二)受理的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
(十三)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十四)其他按照规定应予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除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其他处于研究讨论或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五)涉及 “三安全一稳定”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适用其他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
对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告知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不能确定公开属性政府信息的处理)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者局保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公开途径和方式)
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上海安全生产”网站(www.shsafety.gov.cn);
(二)“上海安监”微博、微信;
(三)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局公共查阅接待室;
(六)及时向上海市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
各处室是确定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主体,对制作产生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在办文时按以下程序履行公开职责:
(一)处室在起草公文时,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保密管理规定》等,确定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对确定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二)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公文进行保密审查,对非涉密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办公室(局保密办)对公文进行定密审核,并对非涉密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审定;
(四)对送局外单位会签的文稿,主办处室应请会签单位提出是否涉密及公开属性的意见;
(五)经上述程序审核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确定的公开方式,在局官方网站公开的,由局办公室交信息中心统一发布;在新闻媒体公开的,由主办处室商宣传培训处办理;在“上海安监”微信、微博公开的,由主办处室商办公室办理。
第十六条(其他政府信息公开)
除公文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程序为:
(一)处室依据职责或局领导的要求、批示、指示,制作有关信息;
(二)处室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确定非涉密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根据职责权限以及信息内容,明确公开方式和途径后,再按照核文程序,报局领导批准;
(四)需在局官方网站公开的,由拟稿处室按照分配的端口权限在局官方网站公开;需在新闻媒体公开的,由主办处室商宣传培训处办理;需在“上海安监”微信、微博公开的,由主办处室商办公室办理 ;
(五)局行政审批系统产生的信息,应当通过端口形式在局官方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主动公开的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新制作政府信息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第十八条(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本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的途径有:
(一)“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二)市安全监管局官方网站;
(三)传真;
(四)邮寄;
(五)当面。
第十九条(申请公开应填写的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如实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信息;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五)费用减免。
第二十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随后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原则上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回执(受理编号)。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 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转送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牵头处室汇总提出办理意见。
(三)相关处室原则上应在收到办公室转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报送办公室。
(四)根据处室提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办公室拟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请办理处室会签、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审定。
(五)办公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的联系方式和选择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六)按照“三安全一稳定”规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办公室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对申请公开市安委会办公室政府信息的,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5日内,由办公室将申请处理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意见)
对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相关处室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一)属于主动公开并已公开的信息,应提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意见;如尚未公开的,应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先办理手续予以公开,再提出答复申请人的意见;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提出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意见;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提出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意见;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提出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意见;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提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意见;
(五)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没有制作或获取的,应提出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的意见;
(六)申请的信息需要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提出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的意见;
(七)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应提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意见;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主管机关的,应提出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意见;
(八)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按照《档案法》移交档案部门的,应提出告知申请人向档案部门咨询的意见;
(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的,应提出告知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查阅的意见;
(十)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提出有关信访事项的,应提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途径提出信访事项的意见;进行业务咨询的,应提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并对咨询的问题作出答复;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认为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建议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予以公开的,应当提出决定公开的理由和内容的意见。
(十二)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意见,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重复申请的处理)
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申请公开办理期限)
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的收费)
局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经济困难情形的,经申请人申请,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按规定免除收费。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
各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办公室转送的申请公开事项提出办理意见;对处室主办制作的政府信息确定公开属性;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职责)
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为:
(一)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年报、公开目录、年度工作要点;
(二)受理、办理、答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对受理的依申请公开转交相关处室提出答复意见;
(三)审核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四)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部门;
(五)定期向档案馆、图书馆集中查阅点(受理点)移交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
(六)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组织人事处职责)
(一)涉及组织、人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处室年度工作考核,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市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
(三)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局公务员培训计划。
第二十八条(政策法规处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
(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开工作;
(三)政策解读稿件的制定、公开工作;
(四)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信息公开工作;
(五)编制本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确定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数据字段、标准及规范;
(六)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合法性审核;
(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宣传培训处职责)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信息公开工作;
(二)局政府信息的新闻发布、舆情回应工作。
第三十条(规划科技处职责)
(一)安全生产规划信息;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信息公开工作;
(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工作;
(四)安全生产标准公开工作;
(五)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标信息公开工作;
(六)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公示规范制定、记录归集、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执法监察处职责)
(一)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公开工作;
(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
(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事故隐患治理督办信息公开工作;
(四)生产安全(职业卫生)事故责任处理督办信息公开工作。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职责)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进展、调查报告公开工作;
(三)事故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处职责)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公开工作;
(二)安全生产预警、预防信息公开工作;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处职责)
(一)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措施信息公开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工作;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工作;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准入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五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职责)
(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信息公开工作;
(二)外省市职业卫生机构(甲级资质)在沪经营备案信息公开工作;
(三)职业卫生行政检测结果,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职责)
(一)“上海安全生产”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维护调整、栏目增删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公文备案工作;
(三)向“中国上海”网站报送政府信息。
第三十七条(其他职责)
各处室除履行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外,还应做好制作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局机关值班人员记录社会公众通过“12350”服务热线咨询事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八条(领导机制)
局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领导小组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重大事项,部署推进工作。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九条(监督机制)
局机关纪委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处室、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十条(培训机制)
加强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课程,提高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机制)
违反本办法,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意不予公开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处室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沪安监管办〔2009〕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