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红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用的建议》的建议收悉。
感谢您对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关注。您针对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都有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培训考核发证的事项,以及本市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没办法报销的现象,提出的对有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互认,以及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用不能够报销群体予以托底的建议,我局表示认同。经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有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互认的问题
经了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电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与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电工作业(包含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6个准操项目)、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3个准操项目)等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局也注意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与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些类别的培训内容有相同点,但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等,还有所差异,且在国家层面尚有上位法的明确规定,暂时还难以作大的调整。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沟通协调,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相关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互认、互通。
二、关于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用不能够报销群体予以托底的问题
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本市建立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社〔2020〕28号),明确将本市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范围。
我局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应急教育〔2020〕40号),明确将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对在上海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在上海参加培训且通过考核,并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本市企业职工,根据不同的准操项目,予以不同档次的培训补贴。目前,我局正积极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沟通协商培训补贴具体申请发放流程,开发相应软件,以方便符合申领条件的职工申领。届时,我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再次感谢您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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