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22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求,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局执法总队)根据本办法规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规则,并向市应急局报告。
二、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市应急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
除另有规定外,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决定;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市应急局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市应急局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并动态调整。
四、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
设置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职责由法制机构承担。未设置法制机构的,由经办部门以外的其他机构承担。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管辖分工
局执法总队承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步法制审核、审批后,报市应急局进行法制审核、审批:
(一)拟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二)拟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的;
(四)拟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五)拟限制从业、提请关闭的;
(六)拟移送涉嫌犯罪的;
(七)市应急局认为需要提级审核、审批的复杂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或其他可能有重大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应急局审核、审批的。
前款以外由局执法总队承办、以市应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由局执法总队进行法制审核、审批。
六、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求陈述、申辩的,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听取意见。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其中,经市应急局法制审核的,由市应急局法制审核机构组织听证;未经市应急局法制审核的,由局执法总队组织听证。
七、复议、诉讼应对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服,提起复议诉讼,经市应急局法制审核的,由市应急局法制审核机构牵头负责,承办单位或者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未经市应急局法制审核的,由承办单位或者部门牵头负责,可以商请市应急局法制审核机构、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八、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法制审核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复同意,承办单位或者部门依法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法制审核。
九、法制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二)对行政处罚决定,除第(一)项外,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除第(一)项外,还应当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除第(一)项外,还应当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法制审核的内容不包括技术审查。
十、法制审核形式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的,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会同审核等形式进行。
十一、送审材料
承办单位或者部门报送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制审核表;
(二)调查或者审查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四)事实证据、相关文书等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相关材料;
(六)其他如专家意见、会议纪要等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材料。
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执法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法制审核的,可以免于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十二、送审材料审查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送审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法制审核范围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或者部门补正相关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审核;
(二)对于不属于法制审核范围的事项退回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同时说明理由;
(三)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
十三、法制审核期限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对于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法制审核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单位或者部门。
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预留法制审核时间,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期限。
十四、法制审核意见处理
(一)经法制审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报请集体讨论决定。
(二)经法制审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定性不准确,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不合法,或处理不当的,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做补充调查或相应处理,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法制审核通过后,报请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请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集体讨论权限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其中,经市应急局法制审核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十六、集体讨论参加人员
集体讨论参加人员包括分管承办单位或者部门、事故调查机构、法制审核机构的局领导(一般不少于3人),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承办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参加并发表意见。
十七、集体讨论程序
集体讨论应当如实记录,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单位或者部门汇报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案件事实、主要证据、法律依据、拟处理意见、存在的问题或分歧意见等在内的基本情况;
(二)法制审核机构汇报法制审核情况;
(三)参会人员就案件管辖、涉案主体适格性、违法事实和证据、案件定性、执法程序、适用依据、处理建议、自由裁量理由,以及案件争议点等进行讨论,并由参会领导形成最终的集体意见;
(四)参会人员审阅认可后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确认。
十八、集体讨论后的处理
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根据集体讨论确定的意见,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书面告知当事人;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规范制作文书材料。
十九、再次法制审核
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听证机构根据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连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材料,再次送法制审核。再次法制审核主要针对变更事项。
二十、再次集体讨论的情形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程序后,拟变更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再次提请集体讨论。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根据再次集体讨论同意的意见,按照程序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十一、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参加集体讨论的局领导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二)情况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决定的。
二十二、案件签批
局执法总队承办的案件,立案审批表统一由局执法总队主要负责人签批。
经市应急局法制审核的案件,后续案件呈批文书由局分管领导签批;未经市应急局法制审核的,后续案件呈批文书由局执法总队主要负责人签批。
二十三、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和行政执法权限分工等情况,配齐配强法制审核力量,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
建立完善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制度,强化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建设和使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根据需要,市应急局、局执法总队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过程中,可以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二十四、归档与备案
承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局执法总队承办的案件,待案件办结后,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报市应急局法制审核机构备案。
二十五、执法规范监督
市应急局及局执法总队综合运用督查巡查、示范执法、交互检查、案卷评查、第三方监督等多种方式,指导、督促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综合执法队伍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十六、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核
本办法中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法制审核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实施。
二十七、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