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公告(2022年第8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本市涉及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除外),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上海- 一网通办”向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将许可范围中的“柴油[闭杯闪点≤60℃]”变更为“柴油”,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二、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含“柴油[闭杯闪点≤60℃]”,但实际生产、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的企业(不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除外),如申请许可证时安全评价报告评价范围已包含柴油生产、储存设施,且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无需重新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如申请许可证时安全评价报告评价范围未包含柴油生产、储存设施,或取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开展安全现状评价。企业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中国上海- 一网通办”向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许可范围中增加“柴油”,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实际生产、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的企业(不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除外),在符合本市及各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应重新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先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企业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中国上海- 一网通办”向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申请。
四、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立即传达至有关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按时按要求申请行政许可,切实加强柴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请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9月30日前,将涉及柴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情况报市应急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联系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曹昕,电话:23305937,邮箱:shajjwh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