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规范有序推进非现场执法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2023年9月15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规范有序推进
非现场执法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必要的干扰,切实提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相关活动;所称的非现场执法,主要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行政执法的有关方式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发现涉嫌违法事实、收集涉嫌违法线索、初步固定相关证据等。“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送达等功能,实现非现场执法手段的持续拓展。
三、非现场执法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做到高效与便民相一致、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予以告知提醒,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四、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和整合现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等数据资源和技术手段,试点加强通过非现场方式初步固定相关证据,为全流程非现场执法奠定基础。
建立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和数据信息查询制度,明确本单位监管执法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加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关键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对于履行职责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加强监管与执法联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承担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依托现有非现场监管平台,加强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涉嫌违法行为的提醒指导和制止纠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屡教不改的,5日内将有关涉嫌违法事实证据移交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机构查处。执法机构依托“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综合业务大系统”等智能预警功能,快速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及时收集涉嫌违法事实证据,必要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核实有关情况。
五、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率先在以下多发易发、直观可见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能够快速辨别、易于判断的监督检查事项中试点执行非现场执法:
(一)对未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相关安全生产数据的监督检查;
(二)对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行业领域、规模等备案的监督检查;
(三)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监督检查;
(四)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五)对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变更的监督检查;
(六)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七)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八)对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九)对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监督检查;
(十)对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
(十一)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十二)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监督检查;
(十三)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或者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鼓励各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区域实际,拓展非现场执法手段和应用场景。鼓励拓展“无人机”、视频自动识别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非现场执法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六、行政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方式发现涉嫌违法事实、收集涉嫌违法线索后,可以通过视频、音频等方式开展前期询问调查,初步固定相关证据。视频、音频等沟通时,应当通过执法记录仪同步记录。询问调查时,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正在同步录像、录音等情况。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信息化方式开展前期询问调查。
七、应急管理部门非现场执法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并使用“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办案平台。不得以非现场执法为由简化行政执法程序,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人员在立案以后,可以通过视频、音频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赴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固定取证室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不配合的,及时启动现场执法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在固定取证室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当出具非现场方式收集的相关证据,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完成证据固定。通过非现场方式收集的相关证据用于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执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规定,并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书式固定、拍照摄像、拷贝复制等方式进行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保持证据的完整性。
涉嫌违法事实需要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的,应当在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同步开具,并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法制审核重点审核非现场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内容是否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合法的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非现场执法的证据。经法制审核用作非现场执法证据的,应当完整备份至指定的案卷材料存储数据库中,并按照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归档。涉及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当事人提出通过非现场方式收集的证据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时,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审慎作出处罚决定。
八、对非现场执法活动中同时发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一案双罚”,切实推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落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九、市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加强对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宣传,增强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识。
应急管理部门不得以非现场执法替代年度执法计划已经明确的现场执法工作。
十、本指导意见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试点执行2年。试点执行期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法制、业务相关处室,通过发布工作提示等方式适时完善细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