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信信息信用修复,鼓励和引导信用主体积极开展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和本市信用修复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
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简称信用主体)自我纠错、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信用中国”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沪府办规〔2024〕8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和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适用本指南。
二、失信信息划分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
(二)较重失信信息。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单位(机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给予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
(三)一般失信信息。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及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外的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公示期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为行政行为决定作出之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示期限起点为列入之日。
三、信用修复条件
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申请失信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失信行为整改。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等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主体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修复;对较重失信信息,信用主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修复;对一般失信信息,信用主体自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作出之日起满3个月,可以申请修复。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四、信用修复流程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1.申请。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提交修复申请,按要求下载网站上提供的修复材料模板,填写、上传相关材料信息(修复流程见附件1)。
2.受理。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xyxxhlw.mem.gov.cn/flora-cloud-auth-web/sso/xyxx/login.do?type=ws)收到“信用中国”网站转交的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修复认定。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附件2)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信用主体。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单位(机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1.申请。对较重、一般失信信息中涉及单位(机构)的行政处罚失信信息的修复,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按要求下载网站上提供的修复材料模板,填写、上传相关材料信息(修复流程见附件3)。如单位(机构)已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应按前述规定另行申请修复。
2.受理和初审。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和初审所在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市公共信用中心受理和初审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核实意见。
3.复核。市公共信用中心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提交至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
4.协同办理。信用主体在申请修复过程中,或市公共信用中心、各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核修复申请时,要求核实信用主体履罚和纠正违法行为情况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反馈书面意见。
5.终审。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终审同意修复的,市公共信用中心和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本方案及时完成相关信息处理工作。
(三)其他失信信息修复
1.申请。对一般失信信息中涉及单位(机构)、自然人的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及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等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网站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申请专栏,也可以通过“信用上海”网站(https://credit.fgw.sh.gov.cn/)、“随申办”微信小程序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按要求下载修复材料模板,填写、上传相关材料信息(修复流程见附件4)。如自然人已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应按前述规定另行申请修复。
2.受理。应急管理部门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站收到“一网通办(随申办)”等平台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修复认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予以修复的意见,并告知信用主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延期情况需及时告知信用主体和市公共信用中心。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及时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向市公共信用中心反馈修复结论。
五、修复后的信息处理
涉及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具同意修复意见或者收到市公共信用中心共享的修复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终止部门网站上的公示,不得依据修复后的信息继续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国家和本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采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准予修复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删除相关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修复结果数据每日定时共享至信用中国网站,区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
六、其他
为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引导信用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助力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据以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的生效法律文书时,按要求发放有关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权益提示函,将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修复渠道和条件等内容一次性提示信用主体。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