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准军事化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5年4月14日第7次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上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准军事化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我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我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准军事化建设,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整体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各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支队)的准军事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依据法律授权或者委托行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或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与国家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相匹配,必须坚持与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必须坚持政治自觉性、纪律严肃性、履职规范性相统一,旨在打造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业务精良、竭诚为民的新时代应急执法铁军。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准军事化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分级负责、强化保障,确保“一盘棋”谋划部署、“一体化”同步推进。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应当加强对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准军事化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符合准军事化管理标准的培训、练兵、调度、比武等,认真落实准军事化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 政治建队
第六条 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完善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对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每月至少各召开1次支委会、党小组会,举行1次主题党日活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员大会,开展1次讲党课活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集体过政治生日、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
鼓励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之间组织开展党建联建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应当加强群团组织建设,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团员青年等列席组织生活。在行政执法队伍内设机构层面明确专人负责思想政治工作,重点针对一线青年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定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定期召开行政会议,由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研究内部行政管理和执法业务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应当建立月调度和日调度工作机制。月调度由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队伍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分析总结当月工作完成情况,部署提示次月工作任务,谋划推进阶段性重点事项。日调度按照《上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检查指挥调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建立日讲评或者周讲评工作机制,原则上安排在执法工作日下班前或者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重点小结和讲评当日或者当周执法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队伍应当结合执行重大任务、参加集体活动、举行纪念庆典等契机,组织开展宣誓,增强职业荣誉感。宣誓是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庄严承诺,誓词是:
我是一名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我郑重宣誓: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执法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塑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十条 新入职行政执法人员在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后,应当举行宣誓大会,进行集体宣誓。
宣誓大会的一般程序包括:奏唱国歌、领誓和宣誓、宣誓人代表发言、领导讲话等。
第三章 组织关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队伍内部,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行政职务,构成上下级或者同级关系。执法小组内部,如无明确上下级关系的,应当明确主办和协办,主办为上级,协办为下级。
构成业务指导关系的行政执法队伍之间,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行政职务,构成上下级或者同级关系。业务指导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上级自居。
同级行政执法队伍之间,行政执法人员构成友邻关系。
不同行政执法队伍之间共同执行任务时,任务牵头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为上级。
上下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同级或者友邻之间应当密切合作,遇事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上级对下级应当做到:
(一)公道正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关心学习、工作和生活,随时掌握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消除后顾之忧;
(四)尊重合理意见,维护合法权益;
(五)廉洁自律,不收受财物,不接受吃喝宴请。
第十四条 下级对上级应当做到: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履职尽责,主动汇报;
(三)虚心接受批评,积极改正错误;
(四)尊重上级,维护上级权威;
(五)积极建言献策,坚决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第十五条 下级应当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主动、及时报告执行情况。下级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建议。在上级未改变该决定或命令前,下级应当无条件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下级不承担责任。但是,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除外。
下级依法履职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或重大变化,应当果断在职责范围内临机处置,并迅速向上级报告情况。
第四章 履职纪律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对党忠诚,立场坚定,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始终坚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拒不执行组织的决定、决策、命令或工作安排,不得以各种名义搞小团体等非组织活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除党纪国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外,不得利用职权或者执法工作之便有以下行为:
(一)向执法对象索取或者接受执法对象的礼品礼金、超标准茶点和工作餐、车辆接送服务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规定标准乱罚款、乱查封、乱扣押、乱没收、乱关停的;
(三)向执法对象拉赞助、推介服务项目,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干涉生产经营、过问案件办理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在涉企检查、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反映,紧急情况下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困难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
(二)漠视依法履职过程中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未落实执法闭环要求的;
(三)泄露因依法履职掌握的执法对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在指导下级过程中脱离实际或者层层加码,加重基层负担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生活纪律,维护良好形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
(三)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的;
(四)在工作日及有执勤备勤任务的节假日饮酒的。
第五章 礼仪举止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行为得体、仪表端庄、服饰整洁、精神饱满。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勾肩搭背、高声喧哗、嬉笑打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启执法记录仪全过程音视频记录,主动出示执法证和检查码,并根据不同执法情形正确使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的称呼应当有礼有节、互相尊重。上级对下级以及同级之间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职务或者姓名加职务。不知道对方职务时,通常称同志。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者因工作需要,应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的配发、使用和管理按照《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中共党员着制式服装需佩戴党员徽章时,应当将党员徽章佩戴于制式服装左胸前执法证号正上方适当位置。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制式服装:
(一)暗查暗访时;
(二)开展入企指导服务时;
(三)执行涉密、外事等特殊工作任务时;
(四)其他不宜着制式服装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户外着制式服装依法履职过程中,除必须佩戴安全帽的情形外,应当着制式帽装。当进入室内落座后,应当将帽子置于桌面左前方,帽徽朝前;没有桌子的,置于左膝之上,帽徽朝前。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举手礼标准参照军礼。
着制式服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行举手礼:
(一)参加重要仪式、在重要场合遇到上级领导或者受上级领导接见时;
(二)列队接受上级领导检阅、指导、慰问时;
(三)参加集体活动被介绍时;
(四)根据会议议程上台发言时;
(五)依法履职过程中首次接触当事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时;
(六)其他应当行举手礼的情形。
着便装或者携带执法装备等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受举手礼时,应当主动回举手礼。
第三十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制式服装的行举手礼,着便装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正,举止端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队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1次礼仪举止风纪抽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增加风纪抽查频次。对违反风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命令或者严重违反风纪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章 内务设置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内务设置应当有利于工作,因地制宜、规格统一、标志明显。办公用房布局及其标志标识设置按照《上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工位区域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有序,不得摆放、悬挂私人物品。
行政执法人员的桌面可以摆放办公电脑、固定电话、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不得摆放食品、礼品、游乐设备等其他可能影响办公环境的私人物品。办公电脑、固定电话、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摆放位置应当做到整齐划一。
第三十四条 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按照以下规定存放:
(一)已结案未归档案卷应当保存在保密柜中并上锁;未结案资料应当加强保管,不得随意摆放在桌面上或文件夹中;
(二)已盖章正式文件应当分类存放,超过6个月的文件应当保存在文件夹中,不宜摆放在桌面上;
(三)日常文件资料可以摆放在桌面上,文件夹、书籍应当分开放置,摆放有序。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日上班前清扫个人工位区域卫生,下班后整理办公用品和文件资料,保证办公环境整洁。
固定取证室、指挥调度室、更衣室、准军事化训练场地等区域按照“谁使用、谁整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后及时打扫并整理,确认设备设施完好。
第七章 执勤备勤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办公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外出执勤时,原则上须统一从办公地点出发,结束后返回办公地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队伍实行非工作时间备勤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岗或者居家备勤。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队伍实行法定节假日“三三制”执勤、备勤和轮休制度,即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十一、中秋期间,每日三分之一人员在岗执勤、三分之一人员居家备勤、三分之一人员轮休。在岗执勤包括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备勤人员不得擅自离沪,轮休人员可按照程序报备离沪。
第三十九条 非工作时间在岗备勤、居家备勤出勤和法定节假日执勤、备勤出勤的,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者补贴。
第八章 教育训练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队伍应当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统一要求的培训大纲和学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复训,并建立个人培训档案。
入职培训共计624学时,包括96学时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履职基础知识、100学时应急管理基础知识、104学时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用知识、80学时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操练、240学时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带教实习和4学时考核。
年度复训共计80学时,包括40学时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基础和应用知识、38学时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操练和2学时考核。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常态化开展准军事化练兵活动,分为技能训练、队列训练和素质训练三类。各类训练原则上应当相对独立开展,不得以面授讲课代替训练内容。
技能训练是指针对执法流程、执法业务、执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执法装备使用等进行训练,每月不少于1次。
队列训练是指立正、稍息、跨立、齐步走、敬礼与礼毕、停止间转法等方面的训练,每年不少于2次。
素质训练是指针对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体能、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进行训练,贯穿于全年常态化开展。
第四十二条 准军事化练兵设置考核环节。考核每年进行1次,由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队伍分别组织实施。参加市级考核的区级行政执法人员不再重复参加区级考核。
考核区分达标、不达标,不设置排名和分数。不达标的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四十三条 准军事化练兵考核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技能训练以闭卷纸质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统一命题;
(二)队列训练以测试队列动作方式进行考核;
(三)素质训练以测试体能达标方式进行考核,分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俯卧撑(男子)/仰卧起坐(女子)三个项目,达标标准根据现有招录标准和考核要求,分性别和年龄段分别确定。
第四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总队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能比武活动,各区级执法队伍培训、练兵情况纳入比武总评。技能比武获奖人员优先作为各类评优评先的推荐人选。
第九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加强准军事化管理相关经费保障,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关爱行政执法人员,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身心健康。对长期执行案件调查任务以及长期从事重大专项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调休;对连续工作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安排休息。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提倡全员健身,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鼓励行政执法队伍开展增强素质类竞赛活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队伍应当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年度体检制度,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体检结果异常的,督促并协助做好复查、就医,强化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
第四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定期开展准军事化管理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通报并责令改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