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工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健全并持续有效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安全风险,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以下简称《定级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强化工作统筹和融合
(一)提升自主创建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政策发布、交流培训、涉企检查等多种形式,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意愿和能力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内生动力。要重点指导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组织全体员工,结合工艺流程、岗位操作、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对照企业管理体系和所属行业,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主创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形成书面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自主创建咨询、辅导的,应当在自评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落实定级激励政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鼓励企业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积极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包括减少行政检查频次、下浮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在申报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时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等,增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积极性。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强化数字赋能,实现自评、申请、评审定级等环节的线上运行,提升工作质效,减轻企业负担。
(三)融合治本攻坚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为抓手,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一批“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措施,实现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要重点督促企业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升全员对岗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能力和事故隐患的排查能力。要在评审定级工作中,通过座谈、问询等形式,督促企业员工深入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升动态排查质量,实现动态清零。要对企业评审定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市、区监管职责分工,加强整改指导服务和动态跟踪,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整改闭环。
二、严格评审定级程序
(四)分类分级推进定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并对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等相关要求,准确辨识所属行业类别。本市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推进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工作。评审定级遵循企业自愿原则,且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其中: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推进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加强评审组织管理。定级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取综合实力和专业技术实力强的单位,作为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主要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下达评审任务、监督现场评审过程、评审单位日常管理、评审报告质量审核、复核和抽查、信息化管理系统维护、评审人员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工作。评审单位主要负责现场评审、指导企业整改及整改情况确认等工作。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含与其有关联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主创建咨询、辅导等相关工作。定级部门要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要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参与被评审企业自主创建咨询、辅导等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的,取消评审服务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严格自评报告审查。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也要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还应在自评报告中对《定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9个方面进行承诺。审核发现存在承诺不实的,评审定级工作即行终止,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七)遵守评审程序时限。定级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自评报告确认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通知评审单位成立评审组。评审单位如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二级标准化定级评审组原则上由5名及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2名,三级评审人员组成可参照执行。评审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申请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评审组。特殊情况下,整改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审组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申请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评审不予通过。
(八)提升现场评审质量。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有关规定开展现场评审,将规章制度和作业现场等方面内容有机结合,严防“重台账、轻现场”,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的重点设施、部位、场所、区域及作业活动进行重点评审。如发现申请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评审单位要及时告知定级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要从现场评审通过的申请企业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重点包括评审程序、评审报告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等。如发现评审报告与现场情况不一致的,评审组织单位可根据现场复核情况,重新确定现场评审是否通过。
(九)规范开展公示通告。对于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申请企业,定级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和通告,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定级有效期内,企业每年的自评报告,除在企业内部公示外,还应提交至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加强定级后的监督管理
(十)畅通定级退出机制。原定级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定级企业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9种情形之一的,要撤销其等级,并抄送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十一)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定级部门要结合年度执法计划,抽取一定数量的定级企业开展“回头看”抽查检查,巩固和检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效。要更加注重预防为主、更加注重问题导向,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等,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由“他律”向“自律”转变,构筑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相适应的安全环境。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