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应急管理领域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729520991B/2025-00112
文号:沪应急法规[2025]80号
发布时间:2025-10-13
各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决策部署,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25〕7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应急管理领域街镇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规范和夯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承接市政府统一确定的收回事项。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坚决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25〕7号)要求,统筹做好“对辖区内重点监管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和“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等2项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后的承接工作。
二、按照统一部署收回3项执法事项。根据中央编办统一部署和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要求,现将应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对粉尘涉爆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3项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到区应急管理部门。
三、妥善协调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全面把握和深入落实本次收回事项的要求,有效执行收回的执法事项,统筹做好衔接工作;持续指导街镇履行《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巡查职责,落实对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和报告等法定要求。要完善“查查衔接”、“查罚衔接”的协调、协作机制,加强检查计划的衔接,强化相关培训,巩固安全生产基本盘。
附件:1.市政府收回涉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2.市应急局收回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