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法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
依法基于授权或者委托,实施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相关裁量,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裁量方式)
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罚款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即对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要素,在总百分值以内设置各项裁量要素的百分值范围,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确定对应的具体百分值,再将各项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
第四条(裁量要素)
裁量要素是指影响违法行为裁量的因子,并设置相应的判断标准。
裁量要素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安全风险;
(二)违法情节和方式;
(三)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四)过错程度;
(五)改正程度和配合执法的态度。
第五条(罚款裁量表)
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罚款裁量表分为两种:
(一)专用裁量表,是指在通用裁量要素基础上,对特别的、常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量化情形和条件,提出针对性裁量要素和方法的裁量表。
(二)通用裁量表,是指归纳提炼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的通用要素,针对一般的、普遍的且未列入专用裁量表的违法行为的裁量表。
第六条(裁量步骤)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罚款裁量:
(一)选择适用的裁量表。根据违法行为选择相应的裁量表,违法行为已列入专用裁量表的,适用专用裁量表;违法行为未列入专用裁量表的,适用通用裁量表。
(二)确定裁量百分值。逐一确定各裁量要素的百分值,再将各项累加,得到裁量百分值总和。
(三)确定建议罚款金额。将裁量百分值总和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建议罚款金额(建议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计算得出的建议处罚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建议罚款金额。
裁量表中对特定违法行为另有计算规则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法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裁量)
实施罚款裁量,在适用裁量表之后,仍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情形需要考虑的,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二)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可以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三)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从重处罚后的金额应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第八条(争议处置)
在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计算裁量后,裁量金额明显不合理、无法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或者有其他较大争议的,可以按照程序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裁量说明和审核)
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呈批表等文书中对裁量过程、裁量理由、裁量建议等作出说明。
法制审核时,应当将处罚裁量的程序和内容作为重要方面。
第十条(特别情形的适用)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多个违法行为具有必然牵连的,一般可以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多个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违法行为的数量,一般以法律条文中的项为单位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罚款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