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5月18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本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功能,推进城市韧性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一)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无储存设施的除外)等活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单位:从事烟花爆竹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单位:从事纳入《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等生产活动的单位。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单位自愿投保安责险。
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超大城市安全风险防控需求,设计、开发安全生产相关保险产品,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有助于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保险服务。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单位投保安责险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标准并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评估,加强安责险的统计分析和宣传引导。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单位投保安责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做好安责险相关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负责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开展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及其实施的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支出等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在沪相关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推动落实安责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规范投保和理赔)
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满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有关条件。
保险机构承保安责险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发布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结合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接受和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并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等因素,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厘定承保费率。
市、区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向保险机构提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邀请保险机构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直接经济损失调查等方式,对保险机构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第五条(保险责任限额)
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责任限额为60万元,并根据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
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保险期限)
安责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依据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延迟续保。
第七条(事故预防服务标准)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事故预防服务标准,细化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的内容、流程、频次、质量管控等。国家有关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遴选、管理从事事故预防服务的机构等管理制度,规范与所从事事故预防服务相适应的技术要求、人员资格、考核奖惩、违约清退等服务流程,强化内控措施,确保人员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与所承保安责险业务相匹配。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交流合作,推动服务资源共享、技术创新、管理互通,共同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与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的沟通合作,综合分析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改进措施,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
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投入限额和预算目标,制定年度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可以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参考近5年本市实际提取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平均水平,综合考虑保费收入趋势、保险经营状况、事故预防服务成本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年度预算目标,指导保险机构制定专项预算,据实、足额支出。制定年度预算目标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上限,并充分听取保险机构、投保单位等各方面意见。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特点,结合被保险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使用管理,提升服务效能。
第九条(事故预防服务管理)
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立三方合作机制,加强事故预防服务的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公平公正合规运行。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参与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标准编制、定期评估等技术性管理工作。
第十条(事故预防服务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定期对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评估重点包括保险机构年度事故预防服务计划制定和推进情况、如实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数据情况、事故预防服务具体内容符合标准规范情况、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情况、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能力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预防质效的反馈情况等。
保险机构可以结合服务履约情况、服务管理、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被保险人评价等,对接受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保险机构选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委托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的依据。
第十一条(信息化管理)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加强本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协调强化对安责险相关数据信息的归集、监测、预警、分析,按照规定与国家有关系统做好对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建立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安责险相关数据交互共享。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规定的数据格式要求,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供实时、全量的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和完善事故预防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
第十二条(监督考核)
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计划,将依法投保安责险的相关情况纳入执法事项,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市、区应急管理局发现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限期整改,并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通报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第十三条(优化措施)
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积极配合事故预防服务、主动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减少安全风险的,市、区应急管理局可以按照本市安全生产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规范要求,对其适当降低监管等级和执法频次,实施精准执法。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在同时满足各行业领域安责险管理要求,且保障范围能够覆盖全体从业人员的前提下,无需重复购安责险。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细则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