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
沙成禹代表提出的关于增加街镇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执法权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局相关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关于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权限,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街镇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督促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收回街镇履职事项清单的征求意见稿,2021年7月市政府集中赋权街镇的安全生产检查事项拟部分收回,2022年7月集中赋权的唯一1项安全生产处罚事项拟全部收回。根据我市街镇“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总体部署,我局正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推进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该监督检查涵盖责令改正、督促整改等权限,涉及行政处罚的,再报告区级有关部门。同时,街镇现有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可以根据街镇统一部署,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我局将进一步研究街镇层面日常巡查与监督检查之间的“查查衔接”工作机制。
关于执法检查方式方法的优化,目前我局已建成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等高风险领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借助无人机开展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监督检查。街镇层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巡查仅限于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涉及上述高风险领域。同时,根据国家和我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最新部署,街镇层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为“无感监管”检查对象,遵循“无事不扰”原则。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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