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应急管理局,各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等规章要求,本市制订了《上海市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联系人:周球;联系电话:23305874。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应急局反馈)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要求、内容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要点。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2 编制依据
本大纲根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沪委办〔2018〕5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3.2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4 培训大纲
4.1 培训要求
4.1.1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1.2 培训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组织进行。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1.3 培训应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职业道德、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综合培训;加强具体针对性教学、案例教学。
4.1.4 开展线上培训教学的,可设置课程浏览和选择、学习记录、课程评价等功能,并设置防替学、防挂课等功能,利用技术手段保证培训效果。
4.2 培训内容
4.2.1 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4.2.1.1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
4.2.1.2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形势。
4.2.1.3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意识。
4.2.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2.2.1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2.2.2 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2.2.3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4.2.3 安全生产部署要求
4.2.3.1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
4.2.3.2 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4.2.3.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4.2.4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4.2.4.1 现代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4.2.4.2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a)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人员保障;
b)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c)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安全生产投入;
e)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f)现场安全管理;
g)安全生产检查;
h)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i)劳务派遣和相关方安全管理;
j)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k)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l)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
4.2.4.3 风险管控:
a)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b)重大危险源管理;
c)常见不安全行为及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的要点。
4.2.4.4 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知识、创建及持续改进的程序和要点。
4.2.4.5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a)应急管理体系;
b)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
c)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d)应急救援演练的程序和要点。
4.2.4.6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a)生产安全事故定义和类别;
b)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c)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2.4.7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a)职业危害定义;
b)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c)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和管理。
4.2.4.8 企业安全文化:
a)安全文化的定义和构成;
b)建设安全文化的途径及方法。
4.2.4.9 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2.4.10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2.5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4.2.5.1 通用安全技术。主要包括机械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常见危险作业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企业内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技能及现场急救技术等。
4.2.5.2 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结合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及重点监管专项领域,实施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4.3 再培训内容
4.3.1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新决策部署。
4.3.2 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新部署要求。
4.3.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
4.3.4 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4.3.5 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4.3.6 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3.7 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典型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4 学时安排
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具体学时安排如下表。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学时安排表
5 考核规范
5.1 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评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效果,考核可按照以下考核办法和考核要点实施。
5.2 考核办法
5.2.1 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部署要求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三部分。考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部署要求知识占4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占50%;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占10%。
5.2.2 按照“谁组织培训,谁负责考核”的原则组织开展考核工作。推荐采用电脑端或移动端等线上、闭卷方式考试,原则上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
5.2.3 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直至合格为止。
5.2.4 考核要点的深度分为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括低层次的要求。了解:能正确理解本大纲所列知识的含义、内容并能够应用。熟悉: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释并能够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掌握: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5.3 考核要点
5.3.1 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5.3.1.1 掌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
5.3.1.2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形势。
5.3.1.3 掌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意识。
5.3.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5.3.2.1 熟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3.2.2 熟悉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5.3.2.3 掌握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5.3.3 安全生产部署要求
5.3.3.1 熟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5.3.3.2 熟悉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5.3.3.3 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5.3.4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5.3.4.1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5.3.4.2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a)熟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人员保障;
b)熟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掌握安全生产投入管理;
e)熟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和实施;
f)熟悉现场安全管理;
g)熟悉安全生产检查;
h)了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i)熟悉劳务派遣和相关方安全管理;
j)了解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k)了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l)了解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
5.3.4.3 风险管控
a)熟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b)熟悉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
c)了解常见不安全行为及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的要点。
5.3.4.4 安全生产标准化: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知识、创建及持续改进的程序和要点。
5.3.4.5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a)熟悉应急管理体系;
b)熟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
c)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d)熟悉应急救援演练的程序和要点。
5.3.4.6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a)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定义和类别;
b)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c)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5.3.4.7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a)了解职业危害定义;
b)了解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c)了解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和管理要求。
5.3.4.8 企业安全文化:
a)了解安全文化的定义和构成;
b)了解建设安全文化的途径及方法等。
5.3.4.9 了解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3.4.10 了解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5.3.5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5.3.5.1 通用安全技术:了解机械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常见危险作业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企业内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技能及现场急救技术等。
5.3.5.2 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a)了解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
b)熟悉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护措施。
5.4 再培训要求与目标
5.4.1 再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再培训可制定相应计划,记录再培训情况,并按本文件的再培训目标进行效果评估。
5.4.2 再培训目标
5.4.2.1 熟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新决策部署。
5.4.2.2 熟悉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新部署要求。
5.4.2.3 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
5.4.2.4 熟悉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5.4.2.5 了解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5.4.2.6 了解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2.7 熟悉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要求、内容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要点。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2 编制依据
本大纲根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指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 培训大纲
4.1 培训要求
4.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1.2 培训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组织进行。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1.3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责任、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综合培训;加强具体针对性教学、案例教学。
4.1.4 开展线上培训教学的,可设置课程浏览和选择、学习记录、课程评价等功能,并设置防替学、防挂课等功能,利用技术手段保证培训效果。
4.2 培训内容
4.2.1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
4.2.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2.2.1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形势。
4.2.2.2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2.2.3 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2.2.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4.2.3 安全生产部署要求
4.2.3.1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
4.2.3.2 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4.2.3.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4.2.4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4.2.4.1 现代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4.2.4.2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a)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人员保障;
b)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c)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安全生产投入;
e)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f)现场安全管理;
g)安全生产检查;
h)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i)劳务派遣和相关方安全管理;
j)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k)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l)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m)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
4.2.4.3 风险管控:
a)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b)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c)重大危险源管理;
d)常见不安全行为及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要点。
4.2.4.4 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知识、创建及持续改进的程序和要点。
4.2.4.5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a)应急管理体系;
b)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
c)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d)应急救援演练的程序和要点。
4.2.4.6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a)生产安全事故定义和类别;
b)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c)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d)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
4.2.4.7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a)职业危害定义;
b)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c)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和管理;
d)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2.4.8 企业安全文化:
a)安全文化的定义和构成;
b)建设安全文化的途径及方法。
4.2.4.9 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2.4.10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2.5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4.2.5.1 通用安全技术。主要包括机械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常见危险作业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企业内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技能及现场急救技术等。
4.2.5.2 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结合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及重点监管专项领域,实施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4.3 再培训内容
4.3.1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新决策部署。
4.3.2 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新部署要求。
4.3.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
4.3.4 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4.3.5 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4.3.6 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3.7 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典型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4 学时安排
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具体学时安排如下表。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学时安排表
5 考核规范
5.1 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评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效果,考核可按照以下考核办法和考核要点实施。
5.2 考核办法
5.2.1 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部署要求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三部分。考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部署要求知识占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占40%;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占30%。
5.2.2 按照“谁组织培训,谁负责考核”的原则组织开展考核工作。推荐采用电脑端或移动端等线上、闭卷方式考试,原则上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
5.2.3 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直至合格为止。
5.2.4 考核要点的深度分为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括低层次的要求。了解:能正确理解本大纲所列知识的含义、内容并能够应用。熟悉: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释并能够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掌握: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5.3 考核要点
5.3.1 掌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
5.3.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5.3.2.1 熟悉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形势。
5.3.2.2 掌握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3.2.3 熟悉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5.3.2.4 掌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5.3.3 安全生产部署要求
5.3.3.1 熟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
5.3.3.2 熟悉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5.3.3.3 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5.3.4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5.3.4.1 熟悉现代安全生产基本理论。
5.3.4.2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a)熟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人员保障;
b)掌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c)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熟悉安全生产投入;
e)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f)掌握现场安全管理;
g)掌握安全生产检查;
h)熟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i)掌握劳务派遣和相关方安全管理;
j)了解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k)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l)掌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m)掌握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
5.3.4.3 风险管控:
a)掌握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b)熟悉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c)掌握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
d)掌握常见不安全行为及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的要点。
5.3.4.4 安全生产标准化: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知识、创建及持续改进的程序和要点。
5.3.4.5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a)熟悉应急管理体系;
b)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
c)掌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d)掌握应急救援演练的程序和要点。
5.3.4.6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a)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和类别;
b)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c)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d)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
5.3.4.7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a)了解职业危害定义;
b)掌握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c)掌握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和管理要求;
d)熟悉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3.4.8 企业安全文化:
a)了解企业安全文化的定义和构成;
b)了解建设安全文化的途径及方法。
5.3.4.9 了解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3.4.10 了解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5.3.5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5.3.5.1 通用安全技术:熟悉机械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常见危险作业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企业内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技能及现场急救技术等。
5.3.5.2 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a)熟悉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
b)掌握本行业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护措施。
5.4 再培训要求与目标
5.4.1 再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培训可制定相应计划,记录再培训情况,并按本文件的再培训目标要求进行效果评估。
5.4.2 再培训目标
5.4.2.1 熟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新决策部署。
5.4.2.2 熟悉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部署要求。
5.4.2.3 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
5.4.2.4 熟悉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5.4.2.5 熟悉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5.4.2.6 了解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2.7 熟悉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要求、内容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要点。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2 编制依据
本大纲根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3.2 其他从业人员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中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劳务派遣工、实习生等。
4 培训大纲
4.1 培训要求
4.1.1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1.2 培训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组织进行。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考核结果应当有单位负责考核的主要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设有培训系统的可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
4.1.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厂)、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以下简称“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再培训等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
4.1.5 新进其他从业人员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4.1.6 安全培训应充分考虑其他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加强安全意识、规章制度、基础知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养成安全行为习惯。
4.1.7 未设置部门(车间)的,部门(车间)级的安全培训纳入厂级安全培训;未设置班组的,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纳入部门(车间)级安全培训。
4.1.8 应明确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和要求,并做好相关工作。
4.2 培训内容
4.2.1 新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4.2.1.1 公司(厂)级安全培训内容
公司(厂)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介。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b)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本单位安全生产劳动纪律。
c)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d)有关事故案例。
e)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1.2 部门(车间)级安全培训内容
部门(车间)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本部门(车间)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b)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c)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d)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e)安全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f)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g)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h)有关事故案例。
i)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1.3 班组级安全培训内容
班组级安全培训鼓励现场实训观摩教学,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本班组工作环境和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防控措施。
b)本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要求。
c)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d)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e)岗位安全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f)有关事故案例。
g)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2 其他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4.2.3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应当对有关其他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3 再培训内容
安全再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4.3.1 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4.3.2 工艺、设备设施基本安全技术。
4.3.3 本单位制(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4.3.4 危险源(点)辨识及安全防范措施。
4.3.5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4.3.6 典型事故案例。
4.4 学时安排
新进其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具体学时安排如下表。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学时安排
5 考核规范
5.1 可以通过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等考核方式评估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效果,考核可按照以下考核办法和考核要点实施。
5.2 考核办法
5.2.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岗位技能知识,应按照公司(厂)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的先后次序,分级组织实施,上一级安全考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级考核。
5.2.2 按照“谁组织培训,谁负责考核”的原则组织开展考核工作。推荐采用电脑端或移动端等线上、闭卷方式考试,原则上考试时间不少于60分钟。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为考试合格。
5.2.3 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直至合格为止。
5.2.4 考核要点的深度分为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括低层次的要求。了解:能正确理解本大纲所列知识的含义、内容并能够应用。熟悉: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释并能够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掌握: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5.3 考核要点
5.3.1 公司(厂)级安全培训考核要点
公司(厂)级安全培训考核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a)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介。
b)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c)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5.3.1.2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a)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劳动纪律。
5.3.1.3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3.1.4 了解有关事故案例。
5.3.1.5 了解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2 部门(车间)级安全培训考核要点
部门(车间)级安全培训考核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2.1 熟悉本部门(车间)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
5.3.2.2 掌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5.3.2.3 掌握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5.3.2.4 了解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3.2.5 掌握安全设备设施、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和维护。
5.3.2.6 了解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5.3.2.7 掌握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3.2.8 熟悉有关事故案例。
5.3.2.9 熟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3 班组级安全培训考核要点
班组级安全培训考核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3.1 掌握本班组工作环境安全要求和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防控措施。
5.3.3.2 掌握本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要求。
5.3.3.3 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3.3.4 掌握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5.3.3.5 掌握岗位安全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5.3.3.6 熟悉有关事故案例。
5.3.3.7 熟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4 换岗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重新接受部门(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并按本文件规定的部门(车间)级和班组级考核要点进行相应考核。
5.3.5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并进行相应考核。
5.4 再培训要求与目标
5.4.1 再培训要求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他从业人员再培训可制定相应计划,记录再培训情况,并按本文件的再培训目标要求进行效果评估。
5.4.2 再培训目标
再培训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5.4.2.1 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5.4.2.2 熟悉工艺、设备设施基本安全技术。
5.4.2.3 熟悉本单位制(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5.4.2.4 掌握危险源(点)辨识及安全防范措施。
5.4.2.5 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5.4.2.6 掌握典型事故原因及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