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鼓励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工作。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结合本市事故灾害特点,统筹协调社会应急力量高效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及防灾减灾工作,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提升社会应急力量的专业能力和救援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实际,自愿为主。把鼓励与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发展作为创新社会治理、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举措。根据本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风险特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扶持一批社会应急力量。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强化能力和行为建设,完善创新建设机制,为社会救援力量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二)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坚持党建引领,强化社会应急力量党建工作。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机制协同发展理念,在政府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工作。探索建立对社会应急力量评估机制,强化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完善进退工作机制。
(三)分级分类,协调推进。开展社会应急力量分级分类评级试点,有序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引导社会救援力量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障机制,为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建设目标
以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合法登记为前提,按照培育、发展、规范、提升的步骤,推动本市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形成与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局面。至2025年,培育2-3支社会应急力量纳入市级社会救援力量管理体系,培育不少于30支社会应急力量纳入市、区、街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体系。到2030年,构建统一指挥、统筹调用、分级管理、协同高效的管理体系,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四、工作机制
(一)管理与培育
1.信息录入。社会应急力量遵循自愿原则,将人员、装备、救援能力(专业)等信息全面录入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实地核对队伍信息录入情况。
2.信息发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依法登记注册、已完成信息录入的社会应急力量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3.业务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已在系统中录入信息的社会应急力量的业务指导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队伍建设,重点提升队伍指挥保障、建筑物倒塌搜救、水域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援、应急医疗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能力。
4.资源共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共享共用应急救援基地等训练资源,建立常态化培训演练、共训共练机制,定期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开展队伍联训、应急演练、技能竞赛。
5.市级队伍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应急力量纳入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管理。
(1)参照《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达到1级;
(2)参照《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达到3级,且在市应急管理部门调用参与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3)在所处行业领域内具备特殊救援能力和相应技术装备。
(二)指挥与调用
1.队伍调用。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经研判确需调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将所需队伍的应急救援专业类型、人员数量、装备器材、物资补给等信息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需统一调用,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社会应急力量调用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救援,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调度。调用内容应包含事故灾害概要、人员装备需求、到达地点和时间要求、对接人员等信息。
2.交通通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依规保障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时快速通行,协调解决因应急救援行动产生的车辆违章等问题。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通过“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等方式提出公路通行保障申请,实现快速通行。
3.有序救援。社会应急力量到场后,应向现场指挥部及调度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指令有序开展救援工作。
社会应急力量在参与现场救援过程中未经现场指挥部许可不得开展视频录制、照片拍摄、视频直播等活动。救援过程中获取的现场相关信息,未经现场指挥部或者属地宣传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开。严禁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社会应急力量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结束救援行动或者安排休整时,应及时清点人员、装备、物资等,按照指令有序撤离救援区域,不得在救援区域逗留。
社会应急力量主动要求参与应急救援,需经事发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三)保障与支持
1.政策保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模式创新,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交流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科技赋能社会应急力量管理,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发展。
2.宣传保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营造全社会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氛围。
3.经费保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调用单位负责协调落实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社会应急力量产生的人工费、食宿费、装备和材料损耗费、交通运输费等必要费用。
4.保险保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深化与保险主管部门合作,及时收集社会应急力量专属保险产品运营中的意见建议,会同保险公司不断完善社会应急力量专属保险产品。
(四)评估与考核
1.分级评估。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建立完善分类分级测评标准,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定期开展社会应急力量评估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测评结果作为平时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战时调度社会力量参加事故灾害救援行动的参考。
2.工作考核。市应急管理局将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年度安全生产消防灾害防治综合考核。对接受应急管理部门调度指令,派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大事件及跨区域应急救援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区政府予以适当加分。对社会应急力量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影响的适当减分。
3.奖惩措施。对表现突出的社会应急力量在评功评奖等方面适当倾斜。对未经批准擅自前往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社会应急力量,现场指挥部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禁其进入救援现场,不予保障、宣传、奖励和补偿。在救援过程中出现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纳入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结合辖区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加大经费投入,细化管理措施,完善督导评估等工作机制,精准施策,有序推进,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工作统筹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科学统筹,注重融合发展,会同民政等部门完善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机制,定期抄送社会应急力量在参与应急工作中的表现,联合开展年度评级考核。加强与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的密切联系,凝聚工作合力。
(三)注重扶持引导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善于创新,勇于实践,加大扶持力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应急力量嵌入应急管理力量体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职能作用,为社会应急力量提供学习交流、资源共享、检讨评估、行业自律的平台。有针对性加强基础好、能力强、作风硬的队伍培塑,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