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好应急管理部门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专业优势,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由我局牵头,并经征询各区以及市相关部门意见,重新编制形成了《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送审稿)》。
按照《上海市市级应急预案审批与备案流程的规定(试行)》《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已审核,相关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现报请市政府审核,拟在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自行印发并主动公开。
妥否,请示。
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代拟稿)
2.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送审稿)
3.《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
4.《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送审稿)》修改建议采纳情况汇总
5.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联系人:朱景军,电话:13916643262)
附件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
《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代拟稿)
市应急局:
沪应急〔2023〕52号文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制定的《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请自行印发并会同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区级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监测和预报
3.1地震监测预报
3.2行业监测
3.3临震预报
3.4震情速报和评估
4应急处置和救援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4应急响应
4.5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4.6舆情应对
4.7区域救援协作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5.3过渡性安置
5.4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6.3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4物资装备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宣传动员、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奖惩
7.2预案解释与实施
附件: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结合上海超大型城市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市防震减灾、抗震救灾体制机制,规范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程序,综合提升本市防震减灾救灾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全力保障经济社会正常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海域)波及本市的地震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本市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等级。
(见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表
等级 |
分级标准 |
一般 |
1.本市行政区域(含本市行政边界50公里内海域)发生3.0-3.9级(均含)地震。 2.其他地区(海域)发生地震波及本市,全市普遍有震感,部分区域震感强烈,无直接人员死亡。 |
较大 |
1.本市行政区域(含本市行政边界50公里内海域)发生4.0-4.9级(均含)地震。 2.其他地区(海域)发生地震波及本市,全市普遍震感强烈,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 |
重大 |
1.本市行政区域(含本市行政边界50公里内海域)发生5.0-5.9级(均含)地震。 2.其他地区(海域)发生地震波及本市,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100人以下死亡的。 |
特别 重大 |
1.本市行政区域(含本市行政边界50公里内海域)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 2.其他地区(海域)发生地震波及本市,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死亡的。 |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工作机构
2.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城运应急委、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市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市应急局、市地震局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审议我市抗震救灾重大政策和措施,指导各区、各成员单位抗震救灾体制机制建设;
(三)协调各区、各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按照国家和本市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明确地震应急响应等级,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开展紧急救援救助;
(五)协调驻沪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六)必要时,提出临时或特别管制建议;
(七)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等工作情况;
(八)完成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负责同志担任。
2.2.2指挥部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一)监测评估组。由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共同牵头,市气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局等单位组成,承担地震监测,震情趋势发展研判,地震灾情统计,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气候、水文、环境、地质、海洋综合监测等工作。
(二)救灾安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红十字会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成。承担组织实施各项救灾安置措施、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受灾群众的过渡安置等工作。
(三)救援抢险组。由市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在沪地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上海警备区负责协调驻沪部队执行抗震救灾任务;武警上海市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事局、相关区人民政府、中国安能集团华东区域总部和各专业地震救援队伍共同参与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行业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通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城投集团、申能集团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全市供电、供排水、供气、通信网络等重要行业的应急抢险和设施运行保障工作。
(五)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相关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社会面维稳和重要场所秩序维护等工作,会同交通部门保障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
(六)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上海海事局、民航华东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上海铁路局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协调应急运力优先保证灾民转移安置、救援队伍通行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七)物资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局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期间生活必需品、农副产品和抢险救援装备等物资基本供应。
(八)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拟定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应对措施,统筹协调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临时医疗点设置等工作。
(九)宣传动员组。由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台办、团市委、市科委、市应急局、市地震局组成。负责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科普宣传、舆情应对和社会动员等工作,负责协调在沪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相关工作。
(十)救灾捐赠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组成,负责协调接收社会救灾捐赠,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监督全市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2.2.3市应急联动中心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具体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实施后续处置和协助组织全市应急联动工作。
2.2.4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原则上由市级指挥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现场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
2.3区级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指导街镇、属地应急管理单元和居村(社区)等基层落实救灾安置、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灾情报送、恢复重建等工作。
2.4专家组
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聘请国内和本市有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地震、气象、医疗救治、重点行业和相关工程技术专家、学者等组成,为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决策辅助和专业技术支持。
3监测和预报
3.1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承担本市地震监测预报职责,开展地球物理、测震、强震等监测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定期报告地震重点地区和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应急状态下,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增加会商频次。
3.2行业监测
气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海洋、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震灾害特点,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动态做好行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3.3临震预报
临震预报信息由市政府统一发布。
临震预报信息一般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传真、新媒体平台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发送。
临震预报发布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
(二)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三)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四)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市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九)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建议、劝告,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3.4震情速报和评估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通过各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震情信息,及时提供地震烈度分布图、极震区和灾情快速评估报告,为抢险救援力量部署、灾民安置和救灾物资调拨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应急处置和救援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流程及时限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市级应急管理单元和有关责任单位,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地震灾害事件信息并迅速报告。
一旦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核实基本情况,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国家有关部委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1.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事件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4.1.3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震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各级政府及应急、地震等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续报和终报工作。
4.2先期处置
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调度、协调联动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地震灾害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事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现或接报地震灾害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长,建立有效的现场指挥关系,组织指导街镇、村居委和有关责任单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风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市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派队前往现场开展调查,提供地震趋势意见、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报告和抗震救灾辅助决策建议。市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机构)根据规定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迅速赴现场,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当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4.3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本市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等级。其中,Ⅳ级、Ⅲ级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Ⅱ级、Ⅰ级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对于地震事件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当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指挥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其指挥。
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市启动响应等级的要求,负责本区域抗震救灾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4.4应急响应
4.4.1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指挥调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开展余震监测,加大震情会商频次,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对因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泄漏、重要基础设施故障等隐患进行排查;
(二)组织地震、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会商,开展震情速报、烈度速报、灾害快速评估和震情趋势判定工作,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三)督促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启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
(四)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视情赶赴灾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五)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六)有关成员单位应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4.4.2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视情派出工作组和组织专家赶赴受灾区域,指导当地政府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或处置对策;
(二)指导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受威胁人民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三)组织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灾区环境和气象监测预警,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四)视灾情派遣专业力量进入受灾区域进行灾情探查;
(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重要行业设施受损情况,开展抢修和维护供排水、供气、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供电等应急处置工作。
(六)视情组织开展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隐患排查。
(七)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面平稳和重点目标、重点区域安全。
(八)组织医疗救助队伍,开展灾区现场伤员救治工作。
(九)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及自救互救等宣传报道工作。
4.4.3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响应,视情采取交通管制、物资管制等措施;
(二)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受灾区域应急处置救援,协同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事态发展等信息。
(三)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市震情、灾情信息和应对情况。
(四)加强气象、海洋、水情、大气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防止多种自然灾害叠加。加强易燃易爆危化品与核生化产品生产、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道、输配电枢纽等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五)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保障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布设流动地震台,组成地震现场观测网,跟踪震情异常与变化,及时提供地震烈度分布图、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发布地震趋势信息。
(六)调动全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全面投入开展生命搜救等紧急处置工作。
(七)开启全部避难、避险场所,并依托在地震中未受损或抗震性能好的体育场馆、教学楼、社区文化中心等室内公共场所和广场、操场、公共绿地等空旷场地设置临时避难、避险场所,就地、就近安排受灾民众避难、避险。及时调集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药品、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置救灾物品发放点,保障生活供应,解决避难民众吃、住、穿等基本生活问题。
(八)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利用网络、自媒体、微信等传播虚假和震情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民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域,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民众安全感;加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生命线工程枢纽、机场、火车站、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及时处理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九)组织实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抢通工作。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地震应急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群众生活物资和保障城市运行相关物资的运输。
(十)启动全市救灾储备物资支援机制,统筹调度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工作。严厉打击制售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启动本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负责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视情开展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接收国内外捐赠款物。
(十二)调查掌握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经济损失、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破坏情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等灾损情况。
(十三)组织本市各医疗机构迅速安排床位;开辟绿色抢救通道,集中医疗资源优先保障地震受伤人员抢救与医治;迅速开展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加强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传染性疾病监测。
(十四)开展在沪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地震灾害中在沪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伤亡、失踪和被困等事件。
(十五)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地震应急社会动员工作,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群众疏散安置、后勤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安排或调配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十六)组织召开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救援等信息。
4.4.4 I级应急响应
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视情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部队、专业救援队、外围管控、救援物资等支援,统一管理、协调调度其他省(区、市)及国际救援队伍;
(2)设立失散人员信息平台,开展失散人员查询及通告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视情组织群众向本市外疏散,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转移到非灾区,做好相应交通保障、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
(3)必要时在灾区搭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5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并经评估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全市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4.6舆情应对
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加强与地震灾害信息相关的社会舆论引导,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共同落实应对措施,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组织辟谣宣传,平息舆情影响;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4.7区域救援协作
本市和江苏、浙江、安徽省发生地震灾害后,提出增援需求的,按照《长三角区域地震应急救援协作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立即启动跨地区应急响应行动,实现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互补互调、就近增援;国内其他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以及灾区省级政府支援请求,调派救援队、医疗急救队、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参与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市相关部门、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地震灾害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地震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市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做好疫病防治和污染消杀工作,市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2调查评估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地震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地震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震灾评估报告后报市政府,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时,可提请应急管理部组织国内相关地震专家,协助做好全市的震害调查评估与统计工作。
5.3过渡性安置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
安置地点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地点,选择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点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5.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在国务院的支持和指导下,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经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导受灾区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情况紧急时,恢复重建项目可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申报建设。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以“全灾种、大应急”理念为指导,构建以市消防救援总队为主力,以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市总队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专业骨干和重要支撑,公益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推动地震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市地震局负责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灾害快速评估、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上海地区强震监测网、测震网和地球物理网的建设,重点支持地震研究人才培养和地震预报研究,协助地震应急专家队伍组建。
市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实际,加强地震灾害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重点加强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抢险抢修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协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实际,统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街镇建立完善基层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力量。
6.2 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部门会同地震、气象等部门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将地震、气象等动态信息数据接入应急指挥平台,提高应急指挥信息化、可视化、智能化水平,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精准指挥提供保障。
6.3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本市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坚持平战结合、融合共用,综合统筹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场所(馆)、大型商业体(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加大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避险安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场所避险安置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动态掌握场所基本情况,研究制定场所相关技术标准,健全完善场所风险评估和安全监管制度。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场所启用正常和有序运行。
6.4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建立专常结合的储备格局,以政府、企业和社会储备等方式,调整并完善实物、协议和产能储备比例,重点做好与地震灾害相关的应急抢险、应急救援、应急防护、应急保障等各类物资装备储备,确保各类物资装备关键时间调得出、用得上。
6.5经费保障
用于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通过各有关单位的预算予以落实。
全市性地震灾害应对处置所需经费,按财政事权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地震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6 宣传动员、培训和演练
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地震宣传动员工作,制定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宣传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教材及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地震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相关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专业性地震应急演练。
街镇、社区(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自救互救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相关演练。
7附则
7.1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职,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经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预案附件
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灾害救助、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市地震局负责开展地震监测速报预警及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做好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做好地震烈度评定和震害调查工作,协助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新闻宣传、舆情引导和震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关注地震发生后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统筹震后网络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严控非官方震情、灾情的网络传播,防止误导和炒作;指导开展抗震救灾网络宣传。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并推动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工作;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保障地震灾区的能源需求;负责监督管理灾时价格,稳定市场供应。
5.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指导地震灾区的能源物资、重要消费品等恢复生产和供应;组织重要工业企业进行险情排查和防护抢修,启用紧急能源供应设备和系统;指导推进抗震救灾信息化系统建设。
6.市商务委负责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参与推动商场(商业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配合推动完善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
7.市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活动;指导协调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工作;参与推动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协调落实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协助参与规划和实施学校灾后重建相关工作。
8.市科委负责开展对地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智能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发,为地震应急救援提供科技引领和技术支撑;协助宣传动员组做好抗震救灾的科普宣传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部门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指挥协调灾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地震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灾区公安系统单位(看守所、拘留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医疗所)管理安置等工作;协调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沪人员的出入境管理。
10.市民政局负责本市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协调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11.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抗震救灾依法行政工作;对抗震救灾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法律审查工作;将抗震救灾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规划并督促、指导实施。负责地震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的管理和安置工作,参与地震灾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提供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12.市财政局负责将涉及抗震救灾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指导主管部门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的监督和评价。
13.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严防次生地质灾害。
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地震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15.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指导城市燃气的抢险抢修工作,参与并指导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
16.市交通委负责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交通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7.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农业损失评估和生产恢复自救,协助做好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消杀工作。
18.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负责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灾区安置区紧急用水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排水工程设施应急抢险和设施运行保障工作。
19.市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各景区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推动各类景区、文化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2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协调伤病员转运和疾病预防控制,灾区防疫消杀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2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支持有关单位制(修)订抗震救灾领域地方性标准。
22.市政府外办负责做好在沪外籍居民及法人因地震受灾伤亡等相关协调工作。
23.市政府台办负责做好在沪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因地震受灾伤亡等相关协调工作。
24.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协调市属国有企业落实抗震救灾、应急保供、恢复重建等方面工作。
25.市绿化市容局负责灾区生活源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加强震后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等设施的安全监管,参与推动各类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26.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7.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令及时组织物资调运。
28.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加强地震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做好地震灾害发生后的灾情处置和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9.上海海关负责做好境外救援物资、救援人员的通关验放工作。
30.市气象局负责加强地震灾区气象预报监测预警,为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31.上海海事局负责组织地震灾害海难搜寻救助、海上救助与抢险打捞、船舶污染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2.民航华东管理局负责协调航空企业调配应急运力,确保灾民转移安置、救援队伍通行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33.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协调物流应急运力,确保灾民转移安置、救援队伍通行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34.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地震灾区通信网络抢修保障工作,确保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35.上海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恢复营业,保障灾区金融服务,及时安排信贷资金支持救灾;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6.团市委负责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37.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赈济救援、心理支持等工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社会捐赠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过渡安置工作中的物资发放等工作。
38.上海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沪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地震抢险救灾行动。
39.武警上海市总队负责协调驻沪武警部队参加地震抢险救灾行动。
40.上海铁路局负责组织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协调应急运力保证灾民转移安置、救援队伍通行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41.城投集团负责承担全市供水、排水设施抢修保通,加强各类管网设施运行调度,落实灾区生活垃圾、废弃物、医废处置工作。
42.申能集团负责燃气设备和设施抢险、抢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确保灾区燃气恢复供应。
43.申通集团负责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地铁交通运输。
44.市电力公司负责灾区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紧急供电设备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5.中国安能集团华东区域总部负责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组织抢险队伍、车辆和专业设施设备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说明:根据近期市委编办通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原“市民防办”)因部门机构职责调整,不再承担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职责,由市应急局承担相关职责。
附件3
《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为科学有效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地震灾害对本市造成的灾害和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平稳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近期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等单位,在《上海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2014版)》基础上,重新编制形成了《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现将该预案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背景
地震应急预案是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防震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的意见》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上海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2014版)》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市防震减灾救灾需要。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三定职责”,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自然灾害类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二、编制过程
(一)落实部署。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和应急管理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对本市地震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并参考国家、周边省和直辖市有关预案,及时组织编制预案。
(二)专题研究。编制过程中,我局书面向各区和有关委办局征求修改意见,并与市地震局等重点单位多次专题研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了改进措施。
(三)报请审议。2023年11月21日,经市应急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报请市政府审核后由市灾防委印发。
三、主要内容
预案分为七个部分。一是总则。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灾害分级等内容。二是组织体系。主要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区级指挥机构、专家组,重点明确了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成分工以及根据实际需要所需成立的指挥部工作组等内容。三是监测和预报。明确了地震监测预报、行业监测、临震预报、震情速报和评估等内容。四是应急处置和救援。主要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应急响应、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舆情应对、区域救援协作等内容。五是恢复与重建。明确了善后处置、调查评估、过渡性安置、恢复重建等内容。六是应急保障。主要包括队伍保障、指挥平台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物资装备保障、经费保障、宣传动员以及培训、演练等内容。七是附则。对奖励责任、预案解释与实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此外,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四、主要特点
预案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特点:
(一)抗震救灾指挥体系进一步加强。结合2022年本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立,形成了以指挥部领导、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区级指挥部组成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同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进一步厘清各成员单位在本市抗震救灾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层层压实。
(二)灾害分级标准进一步优化。考虑到上海地理环境实际,重点对本市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着重增加了其他地区或海域发生地震对本市的影响要素(比如2021年12月8日江苏盐城3.8级地震和12月22日江苏常州4.2级地震),并结合超大型城市安全管理实际,在伤亡人数定级方面相较其他省市市更加严格,确保了本市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更加科学化、精准化。
(三)应急处置救援进一步完善。在处置流程上,从常态下的监测预报和应急准备,到非常态下应急处置的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等方面都分别作了细化完善。特别是市级层面设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一一对应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中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其中,每一级的应急响应都作了进一步细化,且保持递进关系。
特此说明。
附件4
《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修改建议采纳情况汇总
市应急局就《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区和相关部门意见。现将提出的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一、市地震局
(一)1.1 去除第三排最后“抗震救灾体制”后的顿号;最后一排增加“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答复意见:采纳。
(二)1.2 编制依据中建议增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国家抗震救灾预案》改为《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答复意见:部分采纳。已答复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三)1.5 工作原则建议改为“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
答复意见:采纳。
(四)2.2 在预案中第一次出现全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级指挥部”)后,建议将后续正文中出现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部替换为“市级指挥部”。
答复意见:部分采纳。已答复并修改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五)2.2.1 明确市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市级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相关描述增加“经市人民政府统一,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在市级指挥部主要职责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在(一)中增加“向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二是增加“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相关内容。三是在最后一条中增加“国务院”。
答复意见:部分采纳。已答复关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建议按照《上海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关于设立市防震减灾专业委员会和市抗震救灾专业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沪灾防委〔2022〕4号)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表述。
(六)2.2.2指挥部工作组:
监测会商组建议在“震情趋势研判”前增加“地震监测”。
答复意见:采纳。
(七)3.1 “地震监测”改为“地震监测预报”;相关内容修改如下:“市地震局承担本市地震监测预报职责,开展地球物理、测震、强震等监测工作,向市政府定期报告地震重点地区和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并通报市应急局/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状态下,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增加会商频次。”
答复意见:部分采纳。已答复并修改为:“市地震局承担本市地震监测预报职责,开展地球物理、测震、强震等监测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定期报告地震重点地区和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应急状态下,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增加会商频次。”
(八)3.3预警中建议改为临震预报并增加相关表述。
答复意见:采纳。
(九)4.1.1第二款建议修改为“……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市政府,并及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答复意见:部分采纳。已答复并修改为:“一旦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核实基本情况,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十)4.2 第三款建议改为“市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派队前往现场开展调查,提供地震趋势意见、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报告和抗震救灾辅助决策建议。”
答复意见:采纳。
(十一)4.3.1第(一)款,建议将“加大预报预警密度”改为“加大震情会商频次”。第四款建议改为“组织协调消防……队伍做好准备,有需要及时赶赴灾区。”
答复意见:部分采纳。已答复并修改为:“(一)指挥调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开展余震监测,加大震情会商频次,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对因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泄漏、重要基础设施故障等隐患进行排查;(四)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视情赶赴灾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十二)建议将4.3.1和4.3.2中“事发地区”的表述改为“受灾地区”或“受影响地区”;将4.3.3第五款建议将“移动监测点”改为“流动地震台”,将“发布预警与预测信息”改为“发布地震趋势信息”。
答复意见:采纳。
(十三)6.1第三款将“前兆网”改为“地球物理网”。
答复意见:采纳。
(十四)市地震局相关职责中建议改为“做好地震烈度评定和震害调查工作”。
答复意见:采纳。
二、上海警备区
2.2.2指挥部工作组(三)救援抢险组建议修改为:“上海市警备区负责协调驻沪参加,市应急局综合协调在沪地方地震救援队伍。”
答复意见:采纳。已答复并进一步完善修改为:“市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在沪地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上海警备区负责协调驻沪部队执行抗震救灾任务。”
三、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中,“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并推动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工作;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地震灾区的能源需求;负责地震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物价秩序,编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建议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并推动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 电力等能源进行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保障地震灾区的能源 需求;负责监督管理灾时价格,稳定市场供应”。
答复意见:采纳。
四、市科委
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中,“市科委负责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智能化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协助宣传动员组做好抗震救灾的科普宣传工作”。建议修改为:“市科委负责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智能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发,为地震应急救援提供科技引领和技术支撑;协助宣传动员组做好抗震救灾的科普宣传工作”。
答复意见:采纳。
五、市公安局
2.2.3应急联动中心,结尾处“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实施后续处置,组织全市应急联动工作”修改为:“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实施后续处置和协助组织全市应急联动工作”;《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公安局……负责灾区公安系统单位(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安置等工作”修改为“市公安局……负责灾区公安系统单位(看守所、拘留所、公安强制 隔离戒毒所和强制医疗所)管理安置等工作”。
答复意见:采纳。
六、市民政局
5.1善后处置中“市民政、应急等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建议删除市民政;《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中第10 条市民政局职责,建议将“指导协调灾后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修改为“指导协调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答复意见:采纳。
七、市绿化市容局
附件 2 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中,“市绿化市容局负责灾区生活废弃、污染物的管理和处置”修改为“市绿化市容局负责灾区生活源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
答复意见:采纳。
八、市气象局
3.3中“市多灾种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修改为“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答复意见:采纳。
九、市政府新闻办
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中,“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的动态新闻报道和公众信息发布工作”修改为“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抗震救灾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答复意见:采纳。
十、市消防救援总队
一是将2.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中“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 副秘书长以及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市应急局、市地震局负责同志担任”修改为“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同志担任”。二是将2.2.2指挥部工作组中“(三)救援抢险组。由上海警备区牵头,武警上海市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事 局相关区人民政府、中国安能集团华东区域总部和各专业地震救援队伍等组成,负责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为主的抢险 救援工作,综合协调在沪地震救援队伍。”修改为“(三)救援抢险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上海海事局、相关区人民政府、中国安能集团华东 区域总部和各专业地震救援队伍等组成,负责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综合协调在沪地震救援队伍”。三是将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中“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做好地震灾害发生后的灾情处置和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修改为“负责加强地震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做好地震灾害发生后 的灾情处置和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答复意见:部分采纳(采纳第三点建议)。其中第一点建议按照《上海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关于设立市防震减灾专业委员会和市抗震救灾专业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沪灾防委〔2022〕4号)规定的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单位体系落实;第二点建议按照“市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在沪地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上海警备区负责协调驻沪部队执行抗震救灾任务”的抢险救援分工执行。
十一、市红十字会
建议将红十字会纳入到2.2.2 指挥部工作组中的救灾安置组,并删除医疗救治组中红十字会。附件中市红十字会的职责部分,修改为“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赈济救援、心理支持等工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社会捐赠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过度安置工作中的物资分发工作”。
答复意见:采纳。
附件5
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
标 题 |
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
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理由 □不予公开 理由 |
发布方式 |
■全文发布 □删减后发布 删减内容 删减理由 |
发布时间 |
■无特殊要求 □配合发布 具体要求 |
政策解读 |
■有 □无 |
发布渠道建议 |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政府公报 □新闻发布会 □“上海发布”政务新媒体 □其他 |
备 注 |
□分管市领导要求 具体包括 □其他事项 |
领导审批 |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