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沪府发〔2021〕3号)有关精神,用好本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成果、历年典型事故灾难的系统分析与归集,有序推进本市各区、各相关部门规范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推动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化解“四早五最”,提升城市安全风险防范应对能力,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经2024年1月29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上海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上海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规范本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运用上海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和典型事故灾难的系统分析与归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区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自然灾害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要积极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全面摸清城市安全风险底数,系统分析城市安全治理难题,不断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推动城市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提升城市安全风险防控效能,增强城市安全风险治理能力。
第三条 城市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城市运行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的严重性组合,包括事故灾难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
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是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持续更新的过程,包括事故灾难风险评估、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和综合减灾能力评估等3个方面。
第四条 城市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水库垮坝、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风险,老旧房屋坍塌、大客流、建筑火灾、城市电梯运行、交通运输等公共安全风险,电力运行、燃气泄漏爆炸、桥梁运行、供排水管网泄漏等城市“生命线”安全风险,以及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等其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件)的安全风险。
第五条 各区和市级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应结合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自然灾害风险常态化普查评估等工作,参照本规范,组织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已有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的,依其规定执行,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
乡镇街道和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应当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市级功能区、涉及跨行政区域(区或者乡镇街道)的功能区,参照对应行政区域标准,开展本辖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遵循系统性、实效性、动态性和专业性的原则具体开展。
第七条 各区和市级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应做好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的统筹保障工作,依托现有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业评估团队、制定详实计划方案,明确保密工作和档案管理要求,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有序推进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灾防委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汇总、分析全市安全风险信息,形成全市风险源汇总清单和安全风险分布图。
第九条 市级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复合风险、潜在风险、风险耦合、风险周期,以及相邻行政区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叠加或溢出影响等要素的研究,完善城市安全风险辨识建议清单,研究确定安全风险评估方法,指导、督促各区相关部门完成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组织专业团队完成本行业领域城市安全风险评估,评估成果和风险源清单汇交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灾防委办公室,纵向下发至各区相关部门。
第十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灾防委办公室负责部署、协调和督促本辖区的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汇总、分析全区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信息,完成区级、街镇级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也可统筹、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功能区,立足各辖区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信息数据,独立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评估成果和风险源清单汇交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灾防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区级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价与风险信息填报工作。汇总、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信息,相关成果分别纵向汇交至市级相关部门,横向汇交至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灾防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功能区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的居(村),做好风险信息的调查、统计和报送工作,汇总本辖区安全风险信息,相关成果汇交至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灾防委办公室。独立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的,需将安全风险信息、评估成果和风险源清单汇交至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灾防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本规范,按照属地政府和相关行业领域关于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结合《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填报安全风险信息和风险源清单。
第三章 事故灾难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事故灾难风险评估是对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破坏城市运行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设备设施和活动等,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并持续更新的过程。
第十五条 事故灾难风险识别程序包括:
(一)划分单元。将风险评估区域划分为若干具有明显特征界限,相对独立的识别单元。
(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重点关注对城市安全影响较大的风险源,获取完备的风险评价基础信息。
(三)明确风险。识别单元内的风险源。风险源应为具有明确物理边界和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的实体。
第十六条 事故灾难风险分为固有安全风险和控制安全风险两类:
(一)固有安全风险。不考虑风险主体内部控制的前提下,由风险源内部因素和客观环境的影响产生的风险,用于描述风险等级的客观水平。
(二)控制安全风险。在固有安全风险评价结果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主体已采取的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4个方面控制措施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削减影响,用于反映风险主体受风险管理后的等级水平。
风险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在地图上标示,形成安全风险分布图。具体分级标准由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事故灾难风险评估应在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风险承受能力、控制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实地查勘、集体会商、技术分析等方式,量化分析事故灾难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市级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应在所监管企事业单位事故灾难风险评估结果、安全风险信息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能力,分类型、分区域聚合形成各行业领域事故灾难风险等级,形成的相关成果也应作为其行业领域风险防控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各区应在各行业领域事故灾难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聚合形成乡镇街道、功能区、行政区等不同区域上的事故灾难综合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 在事故灾难风险评估开展过程中,涉及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的安全风险信息,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由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协商确定填报主体。
第二十一条 老旧小区、经营性自建房、电动自行车违规使用、“九小”场所等存在消防安全突出风险的场所,由所在乡镇街道和功能区负责组织调查统计、汇总报送安全风险信息。
第四章 自然灾害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是通过评估各类主要自然灾害的致灾危险性、发生可能性,承灾体暴露度与脆弱性,对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并持续更新完善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应结合常态化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评估和监测预警,对本市气象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农林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致灾因子危险性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汇交至市灾防委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市灾防委办公室会同房屋建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承灾体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承灾体信息常普常新机制,动态掌握承灾体物量、价值和设防水平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灾防委办公室牵头开展承灾体物量和价值评估,分析研判承灾体单体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脆弱性等级,结合致灾因子危险性评估结果,开展基于单体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在承灾体单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按照承灾体所属行业领域分类,聚合形成各行业领域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形成的相关成果也应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在各行业领域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聚合形成居(村)、乡镇街道、功能区、行政区等不同区域上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
第五章 应急准备和综合减灾能力评估
第二十八条 应急准备和综合减灾能力评估是对居(村)、乡镇街道、功能区和行政区等不同层级,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应急救援等方面所具备的能力水平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持续更新和完善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各区应结合常态化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评估、典型事故灾难信息评估以及监测预警,组织辖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居(村)、乡镇街道、功能区等,通过数据资料采集、部门人员座谈、现场点位查验等方式,开展应急准备和综合减灾能力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各级在组织管理、治理防范、风险防控、监测预警、预防准备、应急救援、快速恢复及应急保障等方面的数据资料。
第三十条 各区应在应急准备和综合减灾能力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各相关行业部门实际,自下而上,分别开展街镇以居(村)为评估单元、区级以乡镇街道和区级功能区为评估单元的区域应急准备和综合减灾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独立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的乡镇街道和功能区,应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立足本辖区应急准备和综合减灾能力调查数据,以居(村)为评估单元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形成的成果汇交至区灾防委办公室审核。
第六章 综合评估与评估成果
第三十二条 各区和市级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在事故灾难风险评估、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和综合减灾能力评估工作基础上,利用“点、线、面”的评估方法,结合本区、本行业领域产业规划、经济发展情况、人口状况以及规划目标等,综合分析评估城市安全风险状况。
第三十三条 “点”风险,即点位风险,是某一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整体安全风险分级在地理坐标上的分布,同一单位不同地理位置的分部门、分厂区属不同“点”风险。各区和市级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在完成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后,应汇总形成风险源清单和安全风险分布图。
第三十四条 “线”风险,即类别风险,是某行业领域同一种类风险的集合。在“点”风险的评估基础上,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点的数量和单个风险源等级,通过模型计算,量化汇总行业整体风险程度。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应分别形成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三十五条 “面”风险,即区域风险,是可能影响某个区域安全的整体风险。通过区域风险计算模型,对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风险叠加,综合考虑辖区应急准备和综合减灾能力,量化区域的整体风险程度。各区应形成本辖区的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 各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应急管理需求、应急准备和综合减灾能力评估结果等实际情况,对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巨灾风险、新兴风险、复合风险和叠加风险,或相邻区域间可能产生风险叠加、溢出影响的风险,予以识别分析,并在评估成果中充分明示。
第三十七条 各区和市级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在完成相关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后,应形成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措施,以及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第七章 风险防控和更新
第三十八条 各区和市区两级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组织研究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工程技术措施。包括消除或降低或隔离风险和风险控制点的各种硬件设施改造、技术手段与工程措施等。
(二)管理措施。包括为降低或控制风险,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选择放弃某些可能招致风险的活动和行为,从而规避风险的决策等。
(三)应急准备。针对较大和重大风险,应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调整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建强应急队伍、补充应急物资、加大资金投入、开展技防研究等。
原则上,在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合理性、充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是否会引发新的安全风险等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 各区应在本辖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密切监测较大及以上风险等级变化情况,并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灾防委办公室。
市级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风险防控成效,更新风险源清单,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灾防委办公室。
第四十条 各区和市级负有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部门应结合城市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需求,加强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城市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应用。推动各类数据共享,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上海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规范》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