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全面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目标要求,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科学、高效防范和应对本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生产经营性火灾,以及危险化学品、工贸(含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轨道、水上、民用航空、陆上长输管道)、建筑(含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工程、交通建设工程、铁路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农林牧渔(含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活动(包括其预备性、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和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1.4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事故等级的核定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系统防控、快速响应,依法规范、科学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就地转为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安委会相关副主任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海洋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上海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
(2)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3)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5)向国家和相关省区市提出应急救援请求,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6)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2.2 市级应对牵头单位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牵头单位。
(1)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
(2)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应急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市公安局(道路(除桥梁、隧道以外))、市交通委(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内河运输)、上海海事局(海上运输)、市生态环境局(废弃物)分别牵头。
(3)工贸事故:市应急局牵头。
(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5)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市公安局(道路)、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上海海事局(海上)、市交通委(内河、轨道)、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分别牵头。
(6)陆上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市发展改革委(石油天然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城镇燃气)、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分别牵头。
(7)建筑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工程)、市交通委(交通建设工程)、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工程)、市水务局(水务工程)、华东能源监管局(电力工程)分别牵头。
(8)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市农业农村委牵头。
(9)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安全事故:市交通委牵头。
(10)重大活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活动主办(承办)机构或主管部门牵头。
其它未列事故类别,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定牵头应对单位。
2.3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专项工作组组成。
市级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经市政府授权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可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市级应对牵头单位领导担任。
专项工作组一般包括综合协调组、救援行动组、专家组、监测评估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和援沪力量对接组等。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应对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专项工作组设置和参加单位。
(1)综合协调组。由市级应对牵头单位负责,主要负责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救援行动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主要负责组织指挥人员搜救、灾情控制等任务。
(3)专家组。市级应对牵头单位牵头,主要负责现场勘察研判,提出专家意见和决策咨询建议,审核工艺处置技术方案,指导现场救援行动。
(4)监测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要负责开展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应急监测,评估建筑垮塌等次生衍生灾害风险。
(5)信息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主要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牵头,主要负责通知接待家属、安抚慰问、抚恤理赔等工作。
(7)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主要负责现场伤情控制、医疗急救、转运和收治等工作。
(8)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开辟应急通道,排查、管控相关人员。
(9)援沪力量对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援沪力量审核、接待、任务分派、现场管理、劝返等工作。
区级现场指挥部具体设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3 先期处置
3.1 即时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必要的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有效措施;核实人员伤亡、被困、失踪等情况,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协助应急处置。
3.2 联动处置
市应急联动机构、市消防救援总队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人员搜救、撤离疏散、现场管控、安全防护、队伍调度,停止或限制易受影响区域活动等预防性、保护性先期处置措施。
3.3 属地处置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现场控制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组织现场救援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并向上级报告。
市、区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视情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预防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对牵头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特别重大或特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先行或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1.2 本市将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列为报告重要事项,由市级应对牵头单位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立即报告。
4.1.3 依托长三角区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相关省市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4.2 应急响应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因生产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2.1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国务院安委办、国务院应对牵头部门或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的,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2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或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2.3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履行应对职责,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市级应对牵头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赴现场协同处置。当事故超出事发地所在区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市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视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3 指挥与协调
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并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发布启动应急响应指令。
(2)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
(3) 听取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单位情况汇报。
(4)传达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5)组织应对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
(6)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现场管控、交通管制、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工艺处置、监测评估、疏散撤离、转移安置、秩序维护、信息发布、舆情应对,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等。
(7)指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救援工作。
(8)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区市。
(9)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必要物资。
(10)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同处置。
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市级应对牵头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职责,负责指挥处置。
4.4 现场处置
4.4.1 方案制定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或市级应对牵头单位组织研判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在充分听取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分工和措施。其中,涉及工艺处置技术方案须经专家组审核。
4.4.2 现场管控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隔离事故现场,划定核心区、警戒区。进入警戒区范围内的单位、队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现场救援、音视频记录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4.3 人员搜救
认真排摸、核实现场人员被困、遇险、失踪(包括具体数量、姓名、所在区域、位置等)等情况,制定现场搜救方案。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开展搜救工作。发现受伤、被困人员,应当在急救专家指导下,采取科学、有效救助措施。
4.4.4 设施抢修
对严重影响救援行动顺利进行,可能受到事故影响,或引发事故扩大或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装置,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专业机构、专家指导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监测、控制、修复和防护措施。
4.4.5 疏散撤离和转移安置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程序和责任单位,并组织实施。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市级应对牵头单位,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必要时,应当按规定程序中止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4.5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属地政府、应急指挥部或经授权的应对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新闻宣传部门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及现场媒体管理工作。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处置情况、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在事故应对过程中动态发布信息。
4.6 应急结束
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决定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恢复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级应对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予以协助。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保险机构、承保单位及时开展相关保险受理、快速勘察和理赔等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市、区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评估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市、区政府及应对牵头单位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市通信管理局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
6.1.2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和城市生命体征系统,汇聚各类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对有关单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队伍保障
各级应对牵头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依托企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社会组织,建设发展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规范队伍管理、训练、演练、调用、备勤和补偿等机制,提升专业应急救援能力。
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结合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处置需要,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6.3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各级应对牵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持民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慈善组织储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民航、铁路、海事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征用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5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伤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6经费保障
6.6.1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安排。
6.6.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预留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商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协调解决。
6.7技术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牵头单位鼓励引导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经营单位,发挥专业技术装备研发能力,研究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研发或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预案管理
7.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体,结合开展 “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2培训
各级应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训,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干部、重点岗位操作人员、从业人员等安全培训考核。
7.3演练
各级应对牵头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进行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演练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上海超大城市特点与实际,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下落不明,下同)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赔偿费用,下同)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市应急局:承担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会同市商务委等部门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3.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电力保障。
4.市商务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5.市教委:负责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协调人员转移安置所需学校的开放,协助在学校开设应急避难场所。
6.市公安局:承担市应急联动中心日常工作,负责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应急联动处置;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疏导;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市民政局:根据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困难人员进行慈善帮扶,指导属地街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实施生活救助等措施。
8.市财政局:根据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必需的经费保障。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污染物处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0.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工程、燃气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工程、燃气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城镇燃气相关重要基础设施抢修。
11.市交通委:负责交通运输安全应急的组织协调;组织指导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内河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交通行业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内河水上搜救工作。
12.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机、渔船等事故的应急处置。
13.市水务局:负责水务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供水、排水、泵闸运行等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饮用水水源、地下水资源保护;组织协调事故现场防汛排水等工作;保障事故现场供水和社区居民用水。
14.市文化旅游局:协调处置文化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旅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6.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17.市国资委:指导市国资委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国资委监管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市国资委监管单位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
18.市体育局:协调处置体育场馆及设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人员转移安置所需体育场馆的开放,协助在体育场馆开设应急避难场所。
19.市国动办:协助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侦检、评估,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与参与现场处置。
20.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现场媒体服务管理工作。
21.上海海事局: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消防安全的应急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应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应急管理工作;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气象服务。
24.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提供通信保障;负责组织通信行业重要基础设施抢修。
2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联系和传达民航总局的指示,指导浦东、虹桥机场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26.华东能源监管局:按照国家能源局的授权,监督管理电力企业的电力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协调本市电力行业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
27.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与调查;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28.东海救助局:负责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辖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29.上海打捞局:负责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辖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30.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应市委、市政府的请求,组织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等。
31.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对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施属地管理,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并提供相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