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避难场所评估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36号)《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管理办法》(应急〔2025〕15号)以及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应急应对〔2024〕86号)中关于应急避难场所评估的要求,为进一步掌握本市应急避难场所总体情况和基本状况,规范其规划、建设、管护和使用,更好地发挥应急避难场所的重要作用,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导则》(附件1),拟分两年推动各区有序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市历年来通过新建、改造和指定方式建设挂牌的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各类防汛防台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点)。2025年底,至少完成30%应急避难场所评估;2026年底,完成全部应急避难场所评估。
二、评估方式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共同组建评估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和运维(产权)单位参与,组织开展评估资料核查和完整性检验,并在此基础上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现场勘查,记录、测算、核实评估指标的关键信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时,专业机构应在评估组织方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评估内容
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包括两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子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场址选择、功能设置、应急交通、避难场所容量、管护使用5个方面。第二层级为指标及要求,评估指标分为否决项指标,重要指标和一般指标,否决项指标应作为判断撤销场所设置或取消避难功能的依据,重要指标和一般指标应作为场所调整完善或改造的依据。
四、评估规则
单个指标的评估结果包括“符合”“不符合”;评估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否决项指标存在“不符合”评估结果,且经应急管理部门核定后,无法通过优化治理达到要求,应给出“不合格”结论;各项评估结果都为“符合”的应急避难场所给出“合格”结论;其他情况给出“基本合格”结论。
五、评估应用
评估组明确纳入常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填写《应急避难场所评估核查结论单》(附件2),评估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的,结合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分类对应关系(详见《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导则》10.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和分类)和场所情况,设置相应级别类型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并在全国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基本合格”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完善和改造措施;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撤销场所设置或取消避难功能。评估组明确不纳入常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填写《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单》(附件3),评估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的,可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纳入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制,并在全国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应急避难场所评估核查结论单》和《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单》由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和运维(产权)单位进行归档保存。
此次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工作,是本市应急管理部门首次对全市存量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全面梳理。各区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围绕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工作力量配置,强化协同配合,合理安排经费,支持保障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请各区应急管理局于12月底前报送今年应急避难场所评估总体情况及措施建议报告(包含已评估场所的《应急避难场所评估核查结论单》和《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单》)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各区人民政府,并逐步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为后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打好基础。
附件:1.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导则
2.应急避难场所评估核查结论单
3.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单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联系人及方式:王佳彦,23305895、189183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