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发布时间: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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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 ||||
序号 | 修改意见 | 对应的条文 | 采纳与否 | 修改后条文 |
1 | 2适用范围的相关条文中,建议参照建规3.1.2条的条文说明,以及国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豁免计量,考虑本管理指南的适用范围。 |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其配套辅助系统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安全管理。…… | 采纳 | 增加一款: 2.2 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其现场存在量均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时,企业可以不执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
2 | 7.2.1条中间仓库备用危险化学品的临时存放量,建议参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5.2.6条备货库房的量确定。 | 7.2.1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甲、乙类中间仓库应当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 采纳 | 7.2.1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甲、乙类中间仓库应当靠外墙布置,其总储量不得超过2吨,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判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的60%,且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
3 | 建议工贸企业对储存和废弃的危化品采取信息化管理措施。 | —— | 采纳 | 增加一条: 4.9 企业宜采用信息化管理措施,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装卸、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
4 | 3.3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七十二条(名词解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是指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生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企业”。该类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第25大类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第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品制造业、第27大类医药制造业、第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工行业,不属于工贸行业范围,不在《指南》适用范围内,建议整条删除。 | 3.3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如危险化学品的设计年使用量达到或超过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最低年使用量的20%,或者设计最大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判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的20%,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至少每3年对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备查。…… | 未采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有安全评价要求,建议适时修正44号令名词解释。 | —— |
5 | 7.1.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建议对“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的认定做出必要解释。 | 7.1.1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 部分采纳。目前国家层面未对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作出规定,也不进行相关审批,故简化并统一为专用仓库。 | 7.1.1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删除7.1.13关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的表述。 |
6 | 7.2中间仓库的相关条文,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原文,未对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辅助生产及配套工序等现实情况中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临时存放作合理的“指南”。 | 7.2 中间仓库 中间仓库除应当符合7.1节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 采纳 | 7.2 中间仓库 中间仓库除应当符合7.1.5-7.1.12节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对7.1节各项要求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即工贸企业生产配套的中间仓库对7.1.5-7.1.12的要求也需要执行。 |
7 | 8.2储存柜的相关条文,未对储存柜设置数量、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及如何“独立设置”做出明确“指南”。 | 8.2 储存柜 8.2.1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2.2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或柜组应当独立设置,存放在通风良好的环境,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周边1m范围内不应放置杂物。 …… | 采纳 | 增加一条作为8.2.1 8.2.1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设置储存柜时,仍应当遵守第8.1.2节要求,严格控制现场存在量。 8.2.2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8 | 3总体安全要求的相关条文中未体现“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特点,相关内容基本也是化工、医药等其他行业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建议更精准指向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点。 | —— | 未采纳。3 总体安全要求中,规划、设计、评价、防雷、通风、防爆、防静电、泄压等均为最低通用要求,并非化工行业特有要求。 | —— |
9 | 请明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是否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医药类生产的企业。 | —— | 未采纳。同第4项问题。 | —— |
10 | 大多数使用甲乙类危险品(如:易燃油漆涂料,乙炔气瓶等)的工贸企业,本身没有甲类车间,没有甲类仓库。请明确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这些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何种场所?存放点有何要求? | —— | 未采纳。7.2中间仓库章节已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明确。 | —— |
11 | 3.2条中建议增加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要求。 | 3.2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相关标准规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设备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规定。…… | 采纳 | 3.2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相关标准规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设备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相关规定。…… |
12 | 3.3条中最低年使用量的20%以及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的20%是否有依据?北京市地标《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 11-755-2010)中“7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要求”规定“大中型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应不大于GB18218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50%。” | 3.3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如危险化学品的设计年使用量达到或超过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最低年使用量的20%,或者设计最大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判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的20%,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至少每3年对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备查。…… | 未采纳。不限制工贸企业使用危化品,当使用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即3.3条中设计量和临界量20%以上(目前暂无依据),通过强制实施法定的安全评价程序,加以规范。 | —— |
13 | 3.4条建议修改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当设置防止雷击的外部防雷装置。” | 3.4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当设置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 未采纳。摘自相关标准的原文。 | —— |
14 | 3.5条建议修改为“……放置剧毒物品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应独立设置,与非爆炸危险场所隔离,排风管道使用的风机应符合防爆要求。” | 3.5 ……放散极毒物品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 未采纳。摘自相关标准的原文;风机防爆已在第3.6节有所体现。 | —— |
15 | 3.6条建议修改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整体防爆要求设置。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GB/T3836.15)、《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要求,每3年委托具有相应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测。” | 3.6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整体防爆要求设置。…… | 未采纳。GB/T3836为推荐性标准,GB50257多数内容为推荐性,AQ3009强制部分与GB50058相同,在第3.2条中已进行了增补;电气防爆检测仅为上海市要求,且未设置处罚条款。 | —— |
16 | 3.7条考虑与3.6条表述一致,建议修改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等静电危险区域,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 3.7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等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 未采纳。摘自相关标准的原文。 | —— |
17 | 3.8条泄压设施依据什么标准来设置是否能在《指南》中明示?建议修改为“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泄压设施,且泄压面不应朝向有人员通过的区域。” | 3.8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泄压设施。 | 采纳 | 3.8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
18 | 6.1条中建议增加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要求。 | 6.1 ……卸车场所及其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等规定。 | 采纳 | 6.1 ……卸车场所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定。 |
19 | 6.3条中建议增加“装卸气瓶应参照《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相关要求执行。” | 6.3 不应使用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使用叉车搬运时,应当将气瓶装入集装格或集装篮内。装卸气瓶应当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或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不应采用抛、滚、滑、摔、碰等方式装卸气瓶。气瓶装卸时应当配备好瓶帽,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装卸有毒气体时,应当预先采取相应的防毒措施。装卸氧气及氧化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器具不应沾染油脂。 | 未采纳。GB/T34525为推荐性标准。 | —— |
20 | 7.1.1条考虑到部分工贸企业使用非常少量的危险化学品,建议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柜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 7.1.1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 未采纳。同第7项问题。有无储存柜对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并无影响。 | —— |
21 | 7.1.7条主通道不小于1.8米,但根据《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第6.7条,都要求主通道不小于2米。 | 7.1.7 仓库主通道间距不小于180cm,…… | 未采纳。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 —— |
22 | 7.1.9条高度最好能明确,建议修改为“存放货物超过3m时,应当采取放置货物掉落和防止货架倾倒的措施。” | 7.1.9 ……存放货物较高时,应采取防止货物掉落和防止货架倾倒的措施。 | 部分采纳。货架堆高没有3m要求,为避免因没有量化导致的歧义,暂删除该部分。 | 7.1.9 采用货架堆放货物时,货架应当设立警示标识,显示其额定荷载及加载方式等信息。在货架及其周围应当设置防护措施,避免对货架及操作人员造成损伤。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风口。 |
23 | 8.2.4条建议修改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当连接至独立的通排风系统,……” | 8.2.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当连接至通排风系统,…… | 采纳。 | 8.2.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当连接至通排风系统,该排风系统不得与非防爆区的排风系统连通。每个储存柜的排风管应当安装受热启动的阻火阀,且连接管路的材质应当避免静电集聚。当危险化学品的蒸气比空气重时,储存柜需要从底部抽风、上部补风;当蒸气比空气轻时,从顶部抽风、下部补风。 |
24 | 10.1条落实应急物资装备,根据GB/T33000-2016第5.6.1.3条,建议修改为“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 | 10.1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风险特点,确立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装备,编制应急预案,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 未采纳。GB/T33000为推荐性标准,且落实应急物资装备,已涵盖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等工作。 | —— |
25 | 3.2条建议明确企业应针对诊断报告书中的问题进行整改的要求。 | 3.2 ……未经正规设计(没有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厂房、场所和储存设施,应当参照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的做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出具安全诊断报告书。 | 采纳 | 3.2 ……未经正规设计(没有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厂房、场所和储存设施,应当参照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的做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出具的设计安全诊断报告,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26 | 8.2.4条存放甲乙类化学品的易燃化学品柜是否一定要接通排风系统是存在争议的,建议不要对接入通风进行强制要求,如果做了强制性要求,应当同时对阻火器和通风系统明确要求。在NFPA 30 9.5.4款中对于化学品柜的通风是这样要求的:从防火的角度出发,对化学品柜进行通风尚未被证实是必要的。而且,对化学品柜进行通风可能会削弱柜子本身具有的保护能力,因为通常化学品柜的测试是在不通风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并不建议对化学品柜进行通风。 但是,也应该意识到有一些监管部门会因为其他原因要求对化学品柜进行通风,比如从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角度出发。在这种情况下,通风系统的安装需要确保不会削弱化学品柜应有的防火性能。为了满足上述要求,可以在连接处安装受热启动的阻火阀或者有效隔绝管路系统来防止柜内的温度异常上升。任何对柜内的补风也需要如法炮制。如果选择进行通风,则柜子需要从底部抽风从上部补风。首选机械通风且需要满足NFPA91的相关要求。应避免将多个柜子的通风管路进行合并。 | 8.2.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当连接至通排风系统,且连接管路的材质应当避免静电集聚。 | 采纳。 | 8.2.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当连接至通排风系统,该排风系统不得与非防爆区的排风系统连通。每个储存柜的排风管应当安装受热启动的阻火阀,且连接管路的材质应当避免静电集聚。当危险化学品的蒸气比空气重时,储存柜需要从底部抽风、上部补风;当蒸气比空气轻时,从顶部抽风、下部补风。 |
27 | 3.2条中建议增加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要求。 | 3.2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相关标准规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设备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规定。…… | 采纳。同第11项问题。 | 3.2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相关标准规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设备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相关规定。…… |
28 | 3.5条建议修改为“……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应独立设置,与非爆炸危险场所隔离,排风管道使用的风机应符合防爆要求。” | 3.5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 未采纳。同第14项问题。 | —— |
29 | 3.6条建议修改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整体防爆要求设置。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GB/T3836.15)、《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要求,每3年委托具有相应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测。” | 3.6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整体防爆要求设置。…… | 未采纳。同第15项问题。 | —— |
30 | 3.8条泄压设施依据什么标准来设置是否能在《指南》中明示?建议修改为“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泄压设施,且泄压面不应朝向有人员通过的区域。” | 3.8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泄压设施。 | 采纳。同第17项问题。 | 3.8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
31 | 6.1条中建议增加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要求。 | 6.1 ……卸车场所及其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等规定。 | 采纳。同第18项问题。 | 6.1 ……卸车场所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定。 |
32 | 3.2条中建议增加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要求。 | 3.2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相关标准规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设备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规定。…… | 采纳。同第11项问题。 | 3.2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相关标准规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设备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相关规定。…… |
33 | 3.4条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建议加上相关记录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的要求。 | 3.4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未采纳。保存三年以上的要求在44号令中未设置处罚条款。 | —— |
34 | 3.5条建议修改为“……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应独立设置,与非爆炸危险场所隔离,排风管道使用的风机应符合防爆要求。” | 3.5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 未采纳。同第14项问题。 | —— |
35 | 3.6条建议修改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整体防爆要求设置。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GB/T3836.15)、《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要求,每3年委托具有相应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测。” | 3.6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整体防爆要求设置。…… | 未采纳。同第15项问题。 | —— |
36 | 3.8条泄压设施依据什么标准来设置是否能在《指南》中明示? | 3.8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泄压设施。 | 采纳。同第17项问题。 | 3.8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
37 | 6.1条中建议增加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要求。 | 6.1 ……卸车场所及其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等规定。 | 采纳。同第18项问题。 | 6.1 ……卸车场所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定。 |
38 | 3.1和3.2条建议修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 3.1 ……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各项具体要求。 3.2 ……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行业(专业)设计资质或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符合有关施工规范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 采纳 | 3.1 ……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各项具体要求。 3.2 ……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行业(专业)设计资质或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符合有关施工规范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
39 | 3.3条中最低年使用量的20%以及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的20%是否有依据?同时,将备查改为备案。 | 3.3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如危险化学品的设计年使用量达到或超过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最低年使用量的20%,或者设计最大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判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的20%,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至少每3年对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备查。…… | 未采纳。设计量和临界量20%以上,目前暂无依据。根据测算,对大多数品种的危险化学品来说,超过20%具有较大风险,必须通过安全评价加以规范。同时,尽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提出的是备案,但出现在第二章生产储存,与行政审批配套时确为备案;而第三章使用参照生产储存执行,因不涉及行政审批,考虑为备查形式。 | —— |
40 | 3.3条建议修改为“其他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第三方安全检查,并根据评估或者检查的结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明确“定期”的概念。 | 3.3 ……其他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第三方检查,并根据评估或者检查的结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采纳 | 3.3 ……其他企业应当每年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第三方安全检查,并根据评估或者检查的结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41 | 3.6条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应具有现场声光报警功能。 | 3.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 未采纳。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现场声光报警功能为推荐性条款。 | —— |
42 | 7.1专用仓库中建议增加《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相关要求。 | —— | 未采纳。GB/T34525为推荐性标准。 | —— |
43 | 7.3储罐中建议增加一条“7.3.3 储罐的安全附件应满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 —— | 采纳 | 7.3.3 储罐的安全附件应当满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53)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
44 | 《指南》适用范围为我市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议扩大适用范围,并适用于其他行业企业,而不是“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 2 适用范围 …… 其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如无专门要求的,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 未采纳。《指南》主要用于规范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环节。 | —— |
45 | 7.1.7条的规定和《指南》有矛盾,建议统一。 | 7.1.7 仓库主通道间距不小于180cm,支通道不小于80cm;顶距不小于50cm(腐蚀性物品的顶距不小于30cm),墙距不小于30cm,柱距和垛距均不小于10cm。 | 未采纳。7.1专用仓库章节用于规范工贸企业存量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软硬件要求。 | —— |
46 | 鉴于实际生产现场室外的洗眼器、淋洗器供水管道和阀门经常出现无防冻措施的情况,建议7.1.15条明确室外洗眼器、淋洗器供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 7.1.15 有毒性危害或化学灼伤危险的仓库,应当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洗眼器、淋洗器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并应当不间断供水。 | 采纳 | 7.1.15 有毒性危害或化学灼伤危险的仓库,应当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洗眼器、淋洗器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并应当不间断供水。当设置在室外可能受低温影响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当采取防冻措施。 |
47 | 3.4条中,“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目前实际执行是涉及爆炸危险场所半年一次,丙类厂房、仓库、罐区均是一年一次。 | 3.4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采纳 | 3.4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48 | 3.5条中,“放散极毒物品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机械排风设置主要针对生产厂房,对于仓库现有规范基本不要求,例如《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 20698-2009)第5章,《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2011 )第4章,《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5章。 | 3.5 ……放散极毒物品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 部分采纳。《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第6.2.2条有强制性要求,结合第57项问题,一并修改。 | —— |
49 | 3.7条中,“大于0.03欧姆的法兰应当进行跨接。”建议采用专业术语“法兰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 | 3.7 ……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当采用控制流速、消除静电等措施,大于0.03欧姆的法兰应当进行跨接。…… | 采纳 | 3.7 ……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当采用控制流速、消除静电等措施,法兰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应当进行跨接。…… |
50 | 6.1条中,“卸车场所及其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等规定”,《精细规》关于卸车泵与罐区之间防火间距要求比较高,《建规》没要求,《石化规》比较灵活也可以不要求。 | 6.1 ……卸车场所及其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等规定。 | 采纳 | 6.1 ……卸车场所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定。 |
51 | 7.1.12条中,“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若一座仓库存放多种物质构成重大危险源,没有规范要求双人收发和保管。 | 7.1.12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未采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 —— |
52 | B.5.1.2条中,“浸出车间应当配有防爆排风机,并设为二级用电负荷。”浸出车间从工艺安全方面看,没有必须二级负荷供电的要求。 | B.5.1.2 浸出车间应当配有防爆排风机,并设为二级用电负荷。应当配置固定式溶剂蒸气检测报警器并与报警、排风机联动。 | 采纳 | B.5.1.2 浸出车间应当配有防爆排风机,并配置固定式溶剂蒸气检测报警器并与报警、排风机联动。 |
53 | B.8.1条中,“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规定厨房规模。 | B.8.1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 采纳。本条为安法新增内容的细化,建议燃气主管部门明确,暂从《指南》中删除。 | B.8.1整条删除,B.8.2相关内容同步删除。 |
54 | 2适用范围中,建议《指南》适用的范围考虑一下以下内容,是否包括那些在清洗、擦拭等环节使用少量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包括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危险化学品,仅在质检和检测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包括公用工程中使用燃料、制冷剂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包括仅仅在机修、维修过程使用少量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汽车的4S店是否也包括在内? |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其配套辅助系统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安全管理。…… | 采纳。同第1项问题。同时,汽车4S店不属于工贸行业企业。 | 增加一款: 2.2 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其现场存在量均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时,企业可以不执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
55 | 3.1条中,“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由于没有规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因此涉及范围非常大,建议给出具体定义。 | 3.1 ……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各项具体要求。 | 采纳。同第1项问题,修改适用范围。 | —— |
56 | 3.3条中,“设计最大储存量”是指企业储存总量,还是各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的储存量,另外是否可以考虑增加“实际最大储存总量”? | 3.3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如危险化学品的设计年使用量达到或超过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最低年使用量的20%,或者设计最大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判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的20%,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至少每3年对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备查。…… | 未采纳。从设计、评价的角度提前规范企业,关口前移,故不存在实际最大储存量的概念。 | —— |
57 | 3.5条中,“含有容易起火”中的“含有”这词是否可以更换成更妥当的词? | 3.5 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品的生产厂房、仓库,应当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 采纳 | 3.5 使用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品的生产厂房,应当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放散极毒物品的生产厂房严禁采用自然通风。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储存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
58 | 4.8条中,是否针对企业内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都要设置标牌和图示?如是,现场实际操作性如何? | 4.8 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 采纳。同第1项问题,修改适用范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