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各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恢复线下服务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恢复线下服务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本市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恢复线下服务前,应当按照要本市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恢复线下服务后,应当严格落实防控要求,确保学员、考生和职工安全。
一、人员健康
(一)职工安全
建立职工健康监测制度,督促职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勤洗手、科学戴口罩、穿清洁工作服,规范落实自我健康监测。
鼓励培训机构和考试点对部分地区返岗员工开展核酸检测。
(二)人员进出管理
进入培训和考试场所的所有人员应持有“随申码”绿码并且符合体温要求,同时无咳嗽、气促等异常症状。对拒绝接受体温测量、不能提供“随申码”绿码、体温异常者或有咳嗽、气促等异常症状者,不得进入培训和考试场所。
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要做好所有学员、考生的健康状况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
二、服务场所
(一)通风条件
首选自然通风,定时开窗通风换气。中央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前应落实全面清洗消毒,使用时应加大新风量,加强通风换气,关闭回风。
(二)场所消毒
对所有服务、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特别是教室、考场、实操实训室、电脑机房、厕所、电梯等公共场所,在恢复线下服务前进行全面消毒。
在恢复线下服务后,每天上下午应当对场所进行消毒至少2次,并详细记录。对不同学员轮流使用的教室,应当在每轮使用后立即规范消毒。
(三)临时留观区
培训机构和考试点应设置临时留观区。留观区应当具有足够的空间且相对独立,远离教室、考场等人员易到达的场所,采光、通风良好,推荐配备单独使用的卫生间和洗手设施,设立提醒标识,避免其他人员误入。
三、防控物资
提前储备足够的体温检测设备、洗手液、消毒药品和器具、口罩、一次性手套、隔离防护服等物资,并备妥符合条件的洗手设施。
其中,同时进出场所人数较多的培训机构和考试点(一般为超过100人),须安装热像式筛检仪,避免因体温检测慢而引发人员聚集。
四、防控制度
(一)防控管理方案
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制定相应的疫情防控管理方案。明确相关负责人,开展防疫工作业务培训,确保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掌握防疫工作流程。其中:
1.安排所有人员错时到达,避免人员聚集与车辆拥堵。
2.细化所有人员进出流程,在进入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时进行身份核对、询问健康状况、核验“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不超过37.3℃),避免无关人员进入。室内培训时人员间距保持1米以上,或科学佩戴口罩。并且密切关注所有在场人员的身体状况,适时进行体温检测。检测发现发热或者其他疑似症状人员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就餐、如厕等事宜,避免人员拥挤,并督促所有人员勤洗手。
(二)应急预案
针对入口检测、过程管理时可能发现的疑似症状人员,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明确相关工作人员;
2.细化相关责任分工;
3.确定与属地区应急管理局和疾控机构的联系对接方式;
4.参照如下流程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1)发现发热等症状人员时(包括学员、考生、职工等),立即安排其进入临时留观区,等待复测,复测体温仍然超过37.3℃的,应当收集其身份信息与联系方式,并通知疾控机构处置。
(2)当发现疑似病例时,应将人员信息及时报告属地区应急管理局和疾控机构,并积极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场所消毒和临时停止线下服务等工作。
(3)经疾控机构检查排除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例,并经场所消毒、其他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开展线下服务。
五、工作步骤
(一)筹备工作申报备案。根据上述疫情防控要求完成相关筹备工作的培训机构和考试点,应当将恢复线下服务备案承诺表(附件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单位照片、防控管理方案、应急预案等情况,书面报送属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作出相关防疫承诺。
(二)属地检查监管。区应急管理局对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进行检查(附件2),并将经确认同意恢复线下服务的培训机构和考试点信息抄告市应急管理局。同时,要持续加强对培训机构和考试点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培训和考试。培训机构和考试点经备案同意后,恢复线下服务。要严格落实防控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的检查。同时,要关注疫情发展情况,并根据防控要求临时调整线下服务。
未取得备案同意的培训机构和考试点,不得开展线下服务。
六、违规行为查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和考试点应当严格管理,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不留死角。一旦发现违反防控要求的行为,要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培训机构、考试点恢复线下服务备案承诺表
2.培训机构、考试点开展线下服务检查表(参考表)